本报记者 田文生
“你今年多大了?”
“很大。”
“你几岁了?”
“不晓得。”
“你晓得你生了小孩吗?”
“嗯。”
“你的小孩呢?”
“不晓得”
……
16岁的唐愉(化名)呆呆地坐在记者面前,摆弄着自己的手指,显然对自己14岁时被父亲“许配”给一位40多岁的男子、生下小孩却在将近7个月时(今年2月15日下午)夭折的情况,没有什么印象。
“她是个傻子,有精神疾病,经过鉴定了的,没得办法了。”叹息声中,唐愉的外祖父张义仁说。
这个正值花季却命途多舛的未成年少女的境遇,成为当地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件事暴露出的监护制度的缺失,吸引着人们从更宏观的视角反思如何杜绝类似悲剧再现。
网友的帖子一语中的:我们对孩子的父母总是给予善意的信任,但是,并不是每个父母都真正做到了自己的本分,“是建立对父母监护行为的监督体系的时候了”。
16岁精神病少女生下男婴
家住重庆市北碚区的张义仁讲述了唐愉的不幸经历:唐愉本住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镇(为保护未成年人,隐去真实地址——编者注)。1993年2月,自己的女儿张均和女婿唐庆荣生下了唐愉。刚出生时,唐愉很乖巧。
1997年5月,也就是唐愉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唐愉被判给父亲抚养。但唐因长期在外打工,小唐愉常年跟随年迈的爷爷一起生活。2004年,小唐愉的爷爷去世,不知什么原因,此后不久,她就显得精神不正常,发起“疯”来满山乱跑,还不停地叫骂。
张义仁多次带着外孙女前往重庆看病。2007年2月,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唐愉为精神发育迟滞伴随精神障碍,并伴有儿童精神分裂症。因治疗费用高昂、周期较长,张义仁不得不将外孙女带回自己家。偶尔,唐庆荣也会接唐愉回家。
张义仁说,唐愉14岁那年,也就是2007年11月的一天,唐庆荣说要带走唐愉,并破天荒地给了他400元:“你们二老照顾唐愉辛苦了,这算是对你们的感谢。”
此后,张义仁夫妇很长时间都没见着外孙女。询问唐庆荣唐愉去哪里了,对方也吞吞吐吐没说出个究竟。
直到去年大年三十,乡邻李某不经意的一句话让张义仁惊怒不已:唐愉已经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给人家做了老婆啦!”“天呐,这怎么可能呢?”张义仁不敢相信。
又急又气的张义仁来不及准备年夜饭,当即乘渡船赶往嘉陵江对岸的草街镇打听究竟。很快,他在谭进知家中找到了唐愉——谭是个40多岁的农民,靠打零工为生。
此刻,他得悉的另一个情况更是有如晴天霹雳:唐愉已在去年6月27日,为谭家生下一名男婴。这时,唐愉才16岁。
病女“寄养”,生父收钱
张义仁随后得知,唐庆荣将女儿交给谭进知,还曾在谭处拿了钱。
“你收了别人的钱,那就是卖!”张义仁怒不可遏。“当时,唐愉才14岁,生孩子时16岁,如今也才17岁,哪里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自己的亲生女儿,十四五岁的娃,又有精神疾病,你把她卖了,一个亲生父亲怎么能这么做啊?”张义仁愤怒地质问。
而在唐庆荣看来,这事根本就不像别人说的那样是什么买卖,“犯法的事我不做,所有的事都是谭进知家提出来的。”
唐说,自己离婚后认识的女友与谭进知的母亲是堂姐妹。“她们说可以先送唐愉去她们家养着。等到了法定年龄,就和谭进知办结婚手续。”唐庆荣称,自己考虑到常年在外,这也不失为一个照顾女儿的好办法,就答应了。
唐承认,自己从谭家拿了钱,他辩解说:“1万元是他们给的‘辛苦费’。女儿怀孕生娃儿的事,我事先一点都不知道。知道后我也气得不行。谭进知的母亲在唐愉生子后还怀疑过这孩子是不是谭家的血脉。我气不过,就谎称唐愉生的孩子是黑户要被罚款,就找谭家要了4000元。”
谭进知也极力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他说,唐愉到自己家是通过一名姓谭的媒人联系的。“她当时说唐愉有18岁了,开始我并不知道唐愉有精神病。我的父母均已80岁高龄,我想找个媳妇过日子。经介绍认识唐庆荣后,他说要1万元才肯交人。”
他说,2007年11月15日,自己交给唐庆荣1万元,并没有明确到底是什么钱。
一张“收条”上写着:“今收到谭进知人民币陆千(6000)元正。”另一张“收条”上写着:“今借到谭进知人民币肆千(4000)元正。”
而今,张义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唐愉的监护权,但尚未开庭审理,当地已为唐愉办理低保,每月60元。
当地派出所负责人表示,正对此事展开调查,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不便透露更多细节。
监护需要另一双眼睛监督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未成年人监护过分倚重亲属,公权力介入有限的问题多年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
唐愉的遭遇堪称典型案例,引起人们反思: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健全,对监护失位无能为力,是否需要建立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如何才能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以避免“问题家长”的不当监护行为给孩子带来身心创伤?对监护的监督是否需要引入公权力?
“在监护问题上,多一双眼睛是有益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要研究婚姻家庭法的李俊表示,监护需要引入外部力量的监督,以尽量避免出现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他说,引入这种监督需要把握好度。“从另一方面看,中国的父母往往对孩子有操不完的心,出于过高期望或教育方式不当而偶尔出现的打骂行为,不宜上纲上线,否则就会矫枉过正。”
在他看来,要实现对监护行为的适当监督,需要有限制地引入公权。
李俊建议,引入对监护行为的监督可以尝试一些具体的做法,比如,建立目击者报告制度,任何人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报告,举报属实可予奖励,奖励经费由监护人承担,接获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要实现对监护的监督,首先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努力,实现法规的配套,从制度设计上回答如何设立监护监督人,以及监护监督人如何行使监督权等问题,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对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缺少外部制约,以至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状况。
基于继父继母虐待行为相对普遍的现状,有人提议,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时,由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充当“监护监督人”,以免未成年人在新家庭中遭受歧视。李俊则认为,该提议并不必要。“根据我国法律,离异的双方都享有监护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共同监护。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离异一方,尽管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但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未丧失,又怎么能扮演好‘监护监督人’的角色呢?”
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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