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邹万明)因在南充市嘉陵区212国道路边一划线停车位停车,网名为changkong888的潘先生被城管执法人员以“违反道路安全法”为由处以50元罚款。“城管执法人员怎么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执法呢?”潘先生对此很是不解。
停车线内 即停即走被罚50元
来自江苏的潘先生4月8日驾车出差途经南充,在嘉陵区212国道边下车购买了一包纸巾,一两分钟后他从超市出来时,看见城管人员正在锁他停在停车线内的汽车。
城管执法人员告诉潘先生此处不能停车,要处罚款50元。“对方说,在现场接受罚款是50元,但如果到局里的话就是100哟,让我看着办!”潘先生说,他当场收到一张机动车违法停放通知书,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最后的落款和盖章是“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陵区分局”。然而,停在他车之后的一辆本地牌照车辆却没被处罚。
“当时周围围着许多老百姓,考虑到影响不好,再说我哪有时间来和城管纠缠啊,打算接受50元处罚,办完自己的事后再去找他们。”潘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城管开出的罚单令他很难接受,“道路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应是交警,城管怎么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执法呢?”
潘先生随后到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局找到分管的一位副局长。“他请我对执法不对地方多多理解,并说下次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就跟他联系,还说希望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成为朋友。”潘感对此有些不解。
然而,当事副局长在接到记者的采访电话时称,他对此事并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随后记者多次致电,但该副局长手机一直转至电话秘书台。
南充相关部门:城管处罚有法可依
随后记者致电南充市的几个部门,均得到南充城管局拥有对违规车辆处罚权的答复。
南充市城市管理局嘉陵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城管依据道路安全法进行处罚是有依据的。”他说,省人民政府有一个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批复,把南充城区内车辆处罚划给了城管局。南充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4号令根据行政处罚法,把处罚权划给了南充市城管执法局。
南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位杨主任也说:“南充市城管局集中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一些部门的部分处罚权,其中包含了这一项。”
律师:地方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主体。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没有赋予城市管理部门任何处罚的权利。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的马金花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地方政府变更相关法律法规是不能违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地方政府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与全国人大相关法律不符的话是无效的。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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