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云菊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提出上诉。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08年8月初,宋云菊通过上网聊天,与一名男子产生感情,双方在宾馆同居。不久这名男子让宋云菊帮忙带东西。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宋云菊根据这名男子的安排,在成都火车站附近邮政储蓄所,接过另一名男子移交的白色晶状粉末和白色晶体,装于其随身携带的蓝色挎包内,由四川成都火车站乘K452/3次列车,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当列车行至吐鲁番火车站时,乘警在13号车厢从被告人宋云菊携带的包内查获白色晶状粉末和白色晶体可疑物两袋。经鉴定,白色晶状粉末为K粉,含氯胺酮成分,净重536克;白色晶体为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0克。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证人证言、被告人宋云菊的原始供述、乌鲁木齐毒品检测中心所提供的毒品检测说明及尿液毒品检测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宋云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
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宋云菊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其量刑九年,符合法律规定。(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孟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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