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12月2日报道 历时4年半,四川、山西两地5个法院牵扯其中,并上报到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一官司,结论却是,达州中院判决山西一公司违约赔偿100多万元,而山西当地法院判决达州一公司违约赔偿100多万元。
先后做出的两份判决截然相反,而当事双方也在不同的法院之间不断变换着胜利者的角色。
不久前,此案告一段落,达州公司败诉。而直到现在,该公司老总刘先生仍在蓉奔波,为他经历的4年半的“奇案”申诉。
案件进程
波折1一案多审
同一官司 两地法院先后立案
2002年4月,达州市双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双喜)开始销售山西双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双喜)生产的轮胎。2003年,双方先后签订《轮胎销售合同》和《供销协议》。其中《轮胎销售合同》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协商无效时,在山西双喜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供销协议》又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达州双喜违约,在山西双喜所在地法院裁决;山西双喜违约,在达州双喜所在地法院裁决。”
合同履行中,双方因货款支付、发货数量、时间等问题产生诸多摩擦。2003年10月,山西双喜停止向达州双喜供货,导致达州双喜之前接的订单被迫违约,金额达数十万元。
2004年3月1日,在协商无果后,达州双喜向达州中院起诉山西双喜违约,索赔多付的货款、违约金等各项损失160余万元。而在收到达州中院的传票后,山西双喜依据同样的事实,向当地的山西阳曲县法院起诉达州双喜违约,要求违约金等共计103万余元。
同一合同违约案,四川和山西的法院都已立案,两地法院管辖权大战一触即发。
波折2争夺管辖权
两地法院均驳回当事方异议
2004 年3月,山西双喜向达州市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山西双喜认为,根据《轮胎销售合同》,应由山西双喜所在地即山西当地法院管辖,达州中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山西当地法院。对此,达州中院迅速裁定驳回,认为达州中院比阳曲县法院先立案,所以达州法院享有管辖权。山西双喜不服裁定又上诉到四川省高院,但四川省高院裁定达州中院享有管辖权。
另一边,达州双喜也向山西阳曲县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供销协议》同时约定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应视为双方没有管辖权的特别约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双方一直是在达州双喜库房交货,因此达州法院有管辖权。当时达州中院已立案,阳曲县法院属重复立案。阳曲县法院应将此案移送达州中院一并审理。
对此,阳曲县法院认为,此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太原市,而太原中院指定阳曲县法院管辖,所以他们有管辖权,随后驳回了达州双喜的管辖权异议。
由于四川省高院的裁定属终审裁定,立即生效。2004年7月,达州中院认为自己取得管辖权的情况下,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4年11月,达州中院缺席判决山西双喜败诉,赔偿达州双喜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波折3上报最高院
争议未决 先判的剥夺审理权
案件并没在此止步,山西阳曲县法院驳回达州双喜的管辖权异议后,仍通知达州双喜到庭应诉。
面临着两地法院各自为阵的局面,达州双喜就管辖权问题向太原中院上诉。太原中院发现两地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便通过山西省高院将此案上报到最高法院。而四川省高院也将此案上报,两地法院的管辖权争议上升到最高法院。
2005 年5月,最高法院正式下发通知,此案由山西阳曲县法院管辖。最高法院认为,两地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应当合并审理。达州中院在此案管辖权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抢先作出一审判决,违反《最高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第4条,即“两个以上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自己提审。”
最终,最高法院将此案指定由阳曲县法院审理。最高法院解释道,虽然《供销协议》变更了之前《轮胎销售合同》中的约定,但因变更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所以仍应按《轮胎销售合同》执行。此后,达州中院的判决被依法撤销。
波折4申请再审
山西高院“终审” 山西企业胜
和达州中院的判决相反,2006年6月,阳曲县法院判决达州双喜违约,赔偿山西双喜103万余元。但达州双喜老总刘先生认为,根据最高法院通知,阳曲县法院审理内容既包括山西双喜状告达州双喜索赔案,还包括达州双喜状告山西双喜索赔案,依法双方应互为被告和原告。但该判决书中,只将山西双喜列为原告,而达州双喜被列为被告,最后在判决山西双喜完全胜诉外,还“驳回被告达州双喜所有诉讼请求。”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原告能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根本不应出现“驳回被告诉讼请求”的字样。
达州双喜据此寻求再审。几经周折,今年初,达州双喜通过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转给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将此案转到山西省高院。
今年9月,山西省高院裁定,驳回达州双喜的再审申请,认为虽然判决书中仅将达州双喜列为被告有所不妥,但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
由于申请再审是错案纠正机制中最后一项当事人相对可掌控的程序,山西省高院的裁定意味着这场官司到此告一段落。四川双喜也从原来的完全胜诉转为完全败诉。
专家观点
本地司法帮助≠司法地方保护
针对此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从该案结果看,可能是一方错了、一方对了,也可能两方都对了一部分。而背后不排除有的法院搞地方保护的嫌疑。法院对本地企业提供司法帮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变为司法地方保护,可能会让当地企业获得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自身发展和当地形象仍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司法统一造成损害。
专家支招
1.合同约定很重要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第三方法院来管辖,避开可能的地方保护问题。”王建平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的合同纠纷。企业今后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能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可以尝试约定在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法院管辖。第三方法院因为不牵扯两地利益,在审理中更能保持中立。
2.申请仲裁恐更好
“打官司也不一定只能到法院,选择仲裁可能效果更好。”王建平说,打合同官司除了到法院外,还可以选择仲裁。遍布全国各大城市的仲裁机构,人员也是由大学教师、专职律师以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担任,本身素质较高,受当地影响也较小,更能中立审理。
同时,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地方的限制,可以选择任意的仲裁机构管辖,给当事人更大的选择余地。
3.最好聘当地律师
在当地打官司,请当地律师也很重要。虽然法律都是一样,但各地法院总有自己的办案风格,当地律师更容易根据情况作出适当应对,同时也便于在当地取证等工作。
4.退一步海阔天空
“打官司妥协未必就比对抗赢得少。”王建平说,此案打了4年半,双方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由于打官司,双方失去了进一步合作的机会,甚至还可能错失与其他伙伴合作的良机。此案中,双方都是商人,如果能学会相互妥协,一定能赢得更多。
责编: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