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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涉黑团伙奸淫掳掠罪行累累 主犯当庭寻死

 

CCTV.com  2008年03月18日 02:43  来源:城市晚报  

  昨日上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以李明峰为首的辽源市黑社会性质团伙进行宣判,该团伙9名成员被判刑。曾在辽源市横行一时的黑社会性质团伙最终获得应有的惩罚。

  由于该团伙成员众多,案情复杂,此案从侦查到审判,都由长春公检法部门异地查办。昨日法庭上,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该团伙一名成员因悔恨难当,企图撞头寻死,被法警及时制止。

  横行一时为祸一方

  经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被告人李明峰自2003年以来,勾结、纠集犯罪被告人屈丰华、吴洪贵、魏宏志、孙昌胜、马丹弘(女)等人,在王惠礼、赵岸峰、周士成、姜超、万显波、白忠清(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参与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非法成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在辽源市区及其相邻市县,有组织地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明峰在辽源被尊称为大哥,在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声望和骨干成员的稳定,一方面,在该组织成员被打或伤害对方时,亲自出面报复、压制和出钱补偿对方,另一方面,用暴力惩戒和钱财利诱的方法控制成员。

  奸淫掳掠罪行累累

  寻衅滋事致多人受伤

  2004年12月9日21时,李明峰到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看病,孙昌胜、赵岸峰使用医院的担架车,因医院护士邵某让李明峰等人把借医院的担架车送回去,引起李明峰等人的不满,李明峰指使被告人孙昌胜、马丹弘和赵岸峰(另案处理)殴打邵某。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此外,该团伙曾多次伤人、毁坏他人财物。

  为增加团伙实力巧取豪夺

  2004年夏,李明峰为增强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扩大势力范围,同经营辽源市弘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屈丰华预谋,以李明峰的名义在东丰县设立了弘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李明峰以开业典礼为名,收取钱财。2006年6月,李明峰帮李某摆事,趁机向李某提出赊账购买从味精厂拆下来的80余吨废铁,到案发时,所欠废铁款尚未给付。

  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

  2005年9月,通过魏宏志介绍,李明峰以1.2万元在东辽县购买五连发猎枪一支。2005年10月,李明峰又得到钢珠手枪一支,钢珠子弹两袋。2006年3月20日17时许,团伙成员魏宏志在辽源市东吉街金山洗浴包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衣服兜内当场搜出片剂毒品110粒,重量9.62克,白色粉末毒品1袋,重量0.46克。

  行贿公务人员非法采矿

  2005年8月,李明峰通过王军介绍认识了东丰县矿产办主任冯悦清(己判刑),为在东丰县横道河镇无证开采铁矿石免受处罚,先后两次向冯悦清行贿2万元。

  这期间,为了在采矿过程中毁坏林木不被处罚,被告人李明峰指使被告人魏宏志送给东丰县横道河镇政府工业办工作人员李宝库人民币2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明峰、魏宏志及万显波等人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采取暴力威胁和低价补偿的手段,在东丰县横道河镇治安村、荒营村,强行在村民的耕地、林地范围内开采矿石,毁坏耕地8.07亩、林地1.5亩。

  强奸妇女

  2003年3月19日21时许,屈丰华、杨晓峰、王金良同李明峰约定到梅河口市曼哈顿歌厅唱歌,在唱歌时,屈丰华、杨晓峰、王金良到歌厅另一包房休息,这时,被害人孙某某到包房找水喝,屈丰华将被害人孙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孙某某极力反抗,屈丰华、杨晓峰、王金良先后将其强奸。

  偷税漏税

  2002年8月至2006年3月31日间,团伙成员屈丰华在经营辽源市弘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采取虚开汽油发票、招待费超支、白条列费用、做虚假工资等手段,偷税人民币1381181.17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收缴。

  悔恨难当庭上寻死

  在昨日审判过程中还发生意外事件,当审判长宣读被告杨晓峰的罪名时,坐在法庭第一排的杨晓峰由于悔恨难当,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哭着用头撞向审判台,企图寻死,结果被法警及时制止,并将其带离法庭。据了解,杨晓峰,今年39岁,大学文化,原是辽源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科长,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一审判决

  9人领刑

  昨日上午,法庭对该团伙成员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明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屈丰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被告人吴洪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魏宏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孙昌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马丹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杨晓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王金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韩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明峰男,41岁,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伤害,于1995年被辽源市公安局教养二年;曾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被辽源市公安局教养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2月2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3月2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主要团伙成员资料

  屈丰华,男,51岁,初中文化,系辽源市某典当商行经理。因涉嫌偷税,于2006年4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偷税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马丹弘曾用名马丹阳,女,33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3月2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晓峰男,39岁,大学文化,系辽源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科长。因涉嫌强奸,于2006年7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金良男,46岁,大专文化,系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宏盛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强奸,于2006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韩国男,43岁,初中文化,无职业。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4月5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三个月,于200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06年3月2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

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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