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过完元宵节,许多农民工带着新年的憧憬踏上外出务工的征途。外出务工,住宿是一大问题。是自己租房,还是用人单位负责安排?能否告别简易工棚和大通铺,住进条件稍好一些的宿舍……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谁用工、谁负责”
用工单位负责农民工住宿
【案例】小赵是某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的装修工,招工时老板承诺包吃包住,可一晃半年过去了还没安排住宿,挣的工资一大半都花在了租房上,让他承受不住。于是小赵找到专卖店老板,要求安排住宿,老板却说:“住宿是你自己的事,别来找我。”小赵有权利要求专卖店老板给他安排住宿吗?
【解答】以前,国家对用人单位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责任意识不强。为此,《意见》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如果用工单位不提供居住场所、由农民工自行安排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多渠道提供房源
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案例】曾某是一私人食品加工作坊的包装工,之前和工友们住在作坊老板位于“城中村”的老宅中,可是后来“城中村”改造,只好搬离了。后来,曾某和工友们要求老板安排住宿,虽然老板也很想给他们安排住宿,但苦于没有房源。农民工住宿房源极其紧缺,该怎么解决?
【解答】针对农民工住宿房源极其紧缺的现状,《意见》提出必须采取多种渠道增加农民工住房的有效供应。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给农民工住,或直接租给农民工,并强调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城中村”改造时,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并明确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