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最终还是承认自己没有把钱交出去是有“主客观原因”的,他说:“取完钱后,我一直想把钱还回去,但郭安山对我说:这钱不是偷的,不是抢的,你怕个啥?”
22日上午9时30分,广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内,法槌敲下,两名法警带着一个年轻人走进法庭,他就是许霆。与上次庭审相比,许霆似乎胖了一些,面色红
润。庭上,许霆首度在公开场合详细讲述了自己取款的心路历程。
“你小子发财了!”
许霆说:“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按100元,不能确认,就重新按,不小心又按了‘00’键,变成‘1000’,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我又输入了一次1000元,结果又吐出1000元来。”
“取了两次之后,我想把取出来的钱保护好,事后交给领导。结果我取了4万元之后,朋友郭安山来了,他问‘怎么了?’我说这个提款机坏了,他很激动,很兴奋,说‘你小子发财了!’我说‘发什么财,要交给人家的。’我们就继续取钱,取到我身上放不下了、拿不动了,就回到出租屋把钱放下了,后来,我又提了个塑料袋再来取。开始是一千一千地取,后来就是两千两千地取……就这样取了很多次。其间,郭安山说‘要不用我的卡试试能不能取’,然后我用他的卡取了几次,取了近1万块钱。”
“取啊、取啊、怎么取都取不完”
公诉人问:“你取第一笔和第二笔之间间隔不到40秒,当时你已经发现了机器故障,为什么还是决定继续取?”
许霆回答说:“我想这个机子没多少钱,我想取出来交给领导,所以就决定先取出来自己保管好,哪里知道我取啊、取啊、越取越多,怎么都取不完……”
为了证明自己“保管好”的“诚意”,许霆还说,“原本准备第二天再去取的,把它取完。但第二天上了一天的班折腾到凌晨2点钟,我把表定在早上5点,准备休息两个小时之后再去取,结果我实在太累了,睡过了,没去成。”
没报警、没告知、没汇报
公诉人问:“既然是为了保护好,那么,取完钱后的第二天,你有没有报警?”许霆回答:“没有。”
“有没有告知银行?”许霆回答:“没有。”
“有没有报告给单位领导?”许霆回答:“也没有。”
“第二天,你有没有向单位提出辞职?”许霆回答:“记不清了……”
“不偷不抢你怕个啥”
许霆最终还是承认自己没有把钱交出去是有“主客观原因”的,他说:“取完钱后,我一直想把钱还回去,但郭安山对我说:这钱不是偷的,不是抢的,你怕个啥?”
第二天,许霆在单位上班,还时刻注意着取款机的状况,他看到很多人在那里走来走去。
许霆称,郭安山告诉他:“提款机坏了,谁知道坏到什么程度,如果所有资料都没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钱都会算到你头上。”
许霆觉得郭说的不错,遂在同案人的劝阻和内心的“害怕”下,选择了“等待”。他说:“我想,如果银行来找我,就说明他们是有资料的,我就把钱还给他们,如果我主动找银行,那是不是后面被别人取的钱都会算到我的头上?”
“结果我等了一段时间,他们没有来,我就想回老家。因为,我怕他们找来了说不清楚,当时挺害怕的,为了避免麻烦,我就跟领导提出辞职,回老家了……”
“希望我的遭遇能提高银行安全度”
虽然在天河区看守所蹲了几个月,但高中文化的许霆仍显得很精神,口才伶俐,应对公诉人员的问话机敏。虽然他只能接受律师的会见,不能与新闻媒体面对面交流,但他早已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审判长要许霆发表辩护意见时,他起身前后左右鞠躬,说是“感谢所有关注他的人们,感谢新闻媒体的关注”,他的这种“答谢辞”被法庭制止。
最后陈述时,许霆说:“我把真实的情况说出来,并不代表我态度不好,希望法官能理解。现在无论判重、判轻、判无期都没什么好说的了,我希望通过我的不幸遭遇,能让法律界的专家们制定出好的法律,能让银行多为老百姓着想,提高银行的安全度……”
公诉人反驳许霆的“保管说”
许霆称“取钱出来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公诉人当庭予以反驳。公诉人称,这种说法不仅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述相矛盾,与同案人郭安山的供述相矛盾,而且明显不合情理。
首先,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许霆应该明白在发现提款机出错的情况下,他既可以立刻打电话告知银行,也可以打电话报警,甚至可以在第二天告诉单位的领导。对于保护银行财产而言,这些方法远比许霆把钱取出来更好。
其次,提款机出错只是记账错误,正常取款的人,会在存款数额的范围以内取款。此外,即使提款机出现故障,但银行财产当时并没有处于紧急的危险状态,完全没有将其取出来予以保护的必要,在当时的情况下,钱放在柜员机里远比放在许霆那里更安全。
最后,从许霆在提款机取款后的表现看,在两天半的时间内,在完全有报案条件的情况下,他既没有报案,致电银行,也没有告知单位领导,而是在取款后的当天上午就向保安部部长赵仕彬提出辞职,连尚未结算的工资都不要了,匆忙离职,两日后携带从出错提款机所取的巨款逃离广州。
上述事实和证据都表明,在发现提款机出现故障之后,许霆就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故意,而不是像他当庭辩解的那样,从提款机取款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许霆被通缉一年后被抓获等案发和破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形成体系,足以证明许霆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辩护人仍然作无罪辩护
许霆的辩护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
1.从行为上看,许霆没有从物理上或者从虚拟空间非法进入到银行系统去取钱。
2.本案中被告人许霆使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银行机器的故障并不影响行为的公开性,只是影响了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3.被告人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效的交易行为,刑法保护的是财产本身,而不是保护无效交易所产生的后果。许霆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行为。
4.盗窃行为的实施是单方面的,而本案中许霆的每笔取款行为始终都是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秘密窃取。 (余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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