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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CCTV.com  2007年12月13日 14:25  来源:  

    滥用试用期,违法

    【现状四】滥用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问:我大学刚毕业。今年8月,我刚与一民营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月1200元,期满转正后每月2200元,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这样的用工合同合理吗?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小李只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公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企业所定的试用期和工资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细研究上面的法条,我们能看出,合同不满3个月,用工单位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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