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 施旭东 曹建新)日前,就通州原农林局局长受贿一案,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通州市农林局局长张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斌在担任通州市农业局局长、通州市农林局局长职务期间,先后5次收受下属单位通州市植物保护指导站所送贿赂,计人民币29000元;先后9次收受本局下属企业通州市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前身通州市正大农药厂)董事长吴顶汉所送贿赂,计人民币58000元;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该系统组织实施的蔬菜基地棚架设施工程、下属单位通州市植物保护指导站实验楼改造,及其附属工程、下属单位通州市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实验室改造工程及该局办公大楼维修等工程中,先后6次收受季昌忠所送贿赂,计人民币305000元。
法院认为:张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9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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