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4日,法院再次重审邓秀琼杀夫骗保案。(资料图片)
4年来她从死刑到无罪释放再到无期徒刑 三种判决都是广州中院的一审结果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李朝涛
昨日上午,37岁的花都杀夫骗保案主角邓秀琼4年来第三次在广州中院听到了判决:第一次被判了死刑;第二次重审后改成无罪释放回家;昨日是第三次,是在检察院抗诉下她重新被逮捕,法院再次重审,在事实和证据没有什么变动的情况下,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了个无期徒刑。
“同一法院对一宗案4年来居然有三种不同的结果,翻来倒去还是回到原来一审的结果,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罕见的案例,”一名法律界人士这样说。
2003年1月13日,邓秀琼的丈夫曾某被发现死在花都新华镇一鱼塘里,她成为105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种种证据显示,邓秀琼及其“妹夫”毛定稿难逃嫌疑,一时之间被指责为“骗保杀夫”的“凶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二人死刑。判决后,两被告人齐齐“喊冤”,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杀夫女4年命运一波三折
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判发回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重审此案,杀人“铁案”发生惊天逆转——两被告人最终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2005年4月5日,被关押了两年多的邓秀琼和毛定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走出了高墙,暂时变成了无罪之身。
就在“无罪判决”即将生效之际,广州市检察院很快提起抗诉。今年4月29日,广东高院再次撤销了广州中院的判决,又一次将案发回重审,这一戏剧性的变化导致邓、毛二人于7月20日重新被逮捕再次受审。
从死刑到无罪再到无期
7月24日,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后,昨日上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邓、毛合伙构成故意杀人罪,邓秀琼还犯了保险诈骗罪,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我有意见,要上诉,我没有杀人”!昨日上午10时左右,广州中院借用花都法院狮岭法庭的审判庭宣判此案,身材瘦小的邓秀琼一直没有任何表情听完整个判决,当审判长最后询问她的意见时,邓秀琼突然有些激动地说要上诉,后又用带着疲惫的语气说“我没有杀人”,而“帮凶”毛定稿则很干脆地说“要上诉”。
整个宣判的过程只有10分钟左右,除了记者几个人外,没有任何家属前来旁听,记者随后了解到邓秀琼的亲属是律师让其不用来的;毛定稿的亲属倒是早早来到法庭门口,但不知什么原因一直到宣判结束都没有出现;而死者曾某的亲属则是不知道昨日宣判。
案件回放 丈夫离奇死亡妻子成凶手
2003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路边岐山村新华砖厂鱼塘发现一尸体。现场发现的证件显示,死者姓曾,花都区本地人。1月6日,其大哥曾经报警说他自1月2日离家后就一直没有回来过。
不久,警方发现曾某生前曾经购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保险是曾某的妻子邓秀琼替买的,受益人分别是曾某和邓秀琼本人。同时,警方还发现,在2002年12月邓秀琼曾经买过大量的安定片,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很好。公安人员随后抓获了邓秀琼和“帮凶”毛定稿。
在公安机关,邓秀琼供认了她与丈夫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1999年至2001年间,她为丈夫曾某购买了3份人身和意外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下半年,邓秀琼决定除掉丈夫以骗取巨额保险金。随后,邓又找到妹夫毛定稿作为帮手,一起作案,答应事成后分30万余元给他。
按照邓、毛二人的供认,作案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许,邓、毛将曾某骗到花都区新华镇毕村某酒家吃饭,随后灌曾某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待曾药力发作睡着后,二人即将其扶上摩托车,由毛定稿驾车将曾载至岐山村一个鱼塘边,然后连人带车推入鱼塘,致曾某死亡,同时制造了一个曾某死于交通事故的假像。
●2003年2月,邓秀琼涉嫌杀夫骗保及同伙毛定稿被拘留。
●2003年11月26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邓秀琼、毛定稿死刑。
●2005年4月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邓秀琼、毛定稿两人无罪释放。
●2007年7月24日,因检察院抗诉,广州中院二次重审,邓秀琼被控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毛定稿被控故意杀人罪。
●2007年11月9日,广州中院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
律师观点 张律师感到意外
“这是一个让人出乎意料的结果,我当初想这种案只能有两种结果,要么杀头,要么无罪释放”。判后,邓秀琼的辩护律师张健良对记者说。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死了人的,如果没有自首、立功、或者悔罪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等从轻情节,法院必须要判处死刑,这也是该案第一次宣判时,将两人都判处死刑的理由;
而如果指控的证据存在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按照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精神,从尊重生命的角度上讲,应宣告无罪,这是该案第二次宣判改为无罪释放的理由;
而这第三次判决的结果很难让人信服,没有从轻情节,还一直坚称自己无罪,要是证据确凿证明他们是杀了人,那么他们是认罪态度很差,更应该判死罪杀头;反之如果是没有确凿的证据,则应以“疑罪从无”判定无罪。
那么,法院作出这个介乎于死刑和无罪之间的无期徒刑证明了什么呢?张健良最后略显无奈地对记者说了这样一番话,“因为检察院抗诉,但证据方面却不是很充分,法院现在的处境很为难,是放不得也杀不了,只好折衷弄个无期。”
两个不同判决比较 无罪判决的三大理由
1.有罪供述自相矛盾
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邓、毛二人均矢口否认自己杀了人,邓秀琼更说自己是被公安机关逼供的。
对于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邓说是毛提出将曾某杀死,邓要给他32万元作为酬金;毛称是邓提出要他帮忙杀害亲夫,事成后给他5万元。法院据此认为,检察院指控两人事先合谋杀人没有依据。
此外,在有罪供述中,邓、毛二人叙述杀死曾某的过程也不尽相同。
2.死者死因各执一词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一种药物),但邓供认给死者服用的是安定片,药店员工也证实卖给邓的是安定片。人服用安定片后在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到底死者体内的三唑仑从何而来,现在还是个谜,检察机关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况且当时的法医鉴定证实不排除生前溺水的可能性。
3.作案时间疑点重重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供的多个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先是两被告人与死者到饭店,随后曾某被扶上摩托车,直至死亡。但法院查明的情况是,有3名证人在案发当晚8时还见到曾某在其供职的治安队里,甚至还有一名证人下午6时见到曾某在一个地方打麻将。法院因此认为,两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无法证实两人有作案的时间。
综上所述,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缺少物证和直接证据、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有较多的疑点无法查清,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有罪。
无期徒刑判决要点
1.关于有罪供述
邓、毛二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有多名证人及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为据,还有现场发现的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摩托车、法医鉴定结论等作为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足以认定两人杀人的犯罪事实。
2.关于死者死因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但邓供认给死者服用的是安眠药,药店员工也证实卖给邓的是安眠药。人服用安眠药后在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辩护律师对此进行质疑,法院解释为,因案发后并没有查获安眠药,无法对安眠药的成分进行鉴定,因而不能排除邓所说的“安眠药”其实就是“三唑仑”,故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3.关于作案时间
有证人证明案发当天最后一次见到死者是在治安队门口,且在晚上七八时。律师对此认为如果死者是在下午6时之后被杀死,那不可能还被人看见在治安队门口。法院解释这些证人说的时间并不能确定是在2003年1月2日还是1日,证言内容本身带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结合这些证人证言和邓、毛二人的口供,可以确定死者失踪的时间是在2003年1月2日晚上7时(即案发时间)。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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