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东方时空):
泉灵:藏秘排油茶涉嫌虚假宣传这个事情被曝光之后,名人代言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我们和新浪网进行的联合调查,发现有44%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曾经上过名人广告的当。那么,名人在代言的事情当中,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前不久就有一位消费者把那位代言藏秘排油茶的相声演员告上了法庭,结果,这个案子是庭外和解了。因为有很多法律界的人士出来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底下,恐怕很难让这位名人去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但是有消费者不服,就在昨天,又有一位北京的女教师,再次把这位相声演员告上了法庭,目前法庭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我们现在还不知道这个案件到底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但是我们今天要对公众就名人代言事件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个事情,来进行一个调查。
我们来看第一个调查的题目,“您认为名人是否真正了解他们所代言产品的功效?”,结果有72%的人说完全了解,24%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4%的被调查者认为名人其实不必了解他们所代言产品的功效。我们跟工商部门进行了一个调查,结果我们发现,工商部门告诉我们,现在名人代言的产品大多数是一种证言式的广告,典型的广告语就是,我用过某某某,它的效果真的不错。很多消费者可能就想了,名人不会拿自己的名声来开玩笑,既然他们说好,那一定是真的好,但是结果却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
近日,某相声明星代言某减肥茶产品的虚假广告在央视曝光之后,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使得明星代言广告的真实程度遭到质疑。
北京消费者 王先生:我没有这个效果,他所宣传的什么排油也好,黑色的油腻大便也好,根本我没有这个事。
大庆消费者 葛女士:过了20多天一称体重196斤长到200斤,买3盒90多块钱,钱倒不算多,但是伤的是心。
近年来,陷入代言广告虚假宣传风波的明星可谓接二连三。2005年某香港女星由于在某化妆品广告中宣称,使用四周后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被江西使用后有不良反应的消费者告上了法庭。某大陆女星代言的盖中盖口服液电视广告,则被中国青年基金会投诉,从来没有收到过如广告词中所说的捐赠口服液,指责其利用希望工程搞势头。
记者:您对明星做广告怎么看?
消费者:很反感。
记者:为什么?
消费者:因为他不是说了解了这个产品,而且也不是说经过很长时间实践之后,而反映说有很好的效果,他没有经过实践就告诉大家说这个怎么好,那个怎么好,这个我很反感。
消费者:本来心里觉得他是我的偶像,应该怎么怎么样,但是突然感觉受骗了,我感觉好像我对他这个人品都会大打折扣,会不太信任他。
从2004年开始,北京消协就曾三次向社会名人明星发布公开信,劝告他们要爱惜他们的声誉,不要参加虚假宣传。
北京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所副主任郎丹柯:希望广大名人能够珍惜所有的消费者对他的爱戴,那么能够洁身自好。
泉灵:现在对于大多数的明星来说,产品代言变成了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大多数的名人和明星都不愿意就此事接受媒体的采访。不过,我们终于找到了一个愿意开口的名人,音乐人高晓松,鉴于他本人和他周围的人都是名人,我相信他的说法代表了很多明星的想法。
高晓松:明星只不过是往那儿一摆,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明星难道还真能把所有的药给吃了,明星本来没得脚气,非得涂一脚气,然后试试这东西,你广告公司就有义务,首先第一关就是广告公司有义务,接这个客户的时候,是不是要检查这个客户,还是人家给钱你就干,都应该是由广告公司来负担这个义务的,最后在播出的时候,媒体卡媒体的关,播放广告之前,你就应该看他的证照齐不齐全,难道明星还要去看人家营业执照去吗?
泉灵:您看,按照高晓松的说法呢,主要责任不在明星,而在广告公司和电视台。那么,公众对这个事情到底怎么看呢?看看我们的调查结果吧。
“名人代言广告出现问题,您认为谁应该负主要的责任?”10%的人认为应该是广告的发布机构,比如说电视台、报纸,有20%的人认为,应该代言名人来负责任,32%认为是产品广告的审查部门,像工商部门。还有38%的人认为是产品质量的审查部门,像质监机构。
在我们现行的法律框架当中,对此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首先应该负责的人是谁,是广告主,比如说藏秘排油茶的厂家和他的销售机构。他要去做一个广告,首先他要到药监部门拿一个批文,拿到了这个批文之后他交给了广告公司,这个公告公司审查一遍之后,就可以制作广告了。制作出来之后交给发布机构,比如说一些电视台,电视台再审查一下,看看这个广告有没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一些行业规定的,他认为一切合格了,他就可以播了。您注意到没有,这当中要负责任的,主要是广告主,第二就是广告的审查机构,第三个就是广告的发布机构,的确没有说到名人。那么,名人的确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吗?我们听听一位资深律师的说法。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因为名人代言广告也是一种商业活动,这种活动中你也应该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我认为对广告法37条和38条加以修改,增加一个个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作为一个主体,社会团体,其它组织,代言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利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他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泉灵:您听明白了吗?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底下,虽然在明法通则当中规定,个人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但是在具体管理的广告法当中,没有详细地处罚规定。那么,像其它的国家,他们碰到类似的事情又是怎么办的呢?我们看看别国的经验吧。
美国要求名人代言广告必须为名声担保,也就是说,名人是要对他所说的话负责任的,而且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普遍讨厌的人物。另一位好莱坞演员雪儿,也因为虚假广告被罚50万美元。
在日本,名人接拍广告时非常慎重,因为一旦他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就会名声狼藉,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会因此受到巨大的影响,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会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法国,企业选择名人代言会通过有资质的公关公司,如果名人做虚假广告,有可能会锒铛入狱。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希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正因为有了这些严格的规定,名人们不敢随便接拍广告,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泉灵:我现在不知道昨天又告了那位相声演员的案子,最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不过,有那么多别国的经验摆在那儿,我相信这件事情现在可以没有结果,类似的事情将来一定不会没有结果。您要问现在怎么办?我记得有一位名人老前辈有一位名言,“您出得起这名,就得捱得起这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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