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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风波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9日 16:05 来源:CCTV.com

  [演播室]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请到我们演播室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教授,欢迎您,姚教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广告,在您欣赏这些制作精美的广告时,也许并不会关注他们都出自谁之手,但是我们今天案例故事中的严先生就不一样了,有一次他偶然发现,自己拍的几张照片不知什么时候被别人用做了广告的内容,严先生决定要弄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小片] 案例一:某广告公司在为风华公司设计广告时,擅自使用了严先生的几张照片,后来该广告刊登在某报上。严先生找到报社,称报社侵权,要求报社停止刊登,该报社认为自己没责任,报社找到了广告发布者风华公司,于是风华公司又找到了广告公司。

  [演播室] 教授,片子里这位报社负责人说,报社不审查照片的来源,如果说这个照片侵权的话,也应该是由这个广告客户,也就是片子中的这个风华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您认为是这样吗?刚才那种事情应该分两种情况来探讨,如果说这里面的照片涉及到人物肖像的话,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既侵犯的著作权,又侵犯了人物的肖像权,如果只是一个风景照片,或者其他类型的照片,并没有人物形象出现的时候,仅仅涉及到一个著作权的侵权,作为报社来说它可能认为它没有审查义务,但是从著作权法来看的话,你只要使用了侵犯别人著作权的照片的话,客观上都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教授,我还想问一下,像片子里的这个风华公司,他们事先并不知道这个照片被侵权,他们也觉得很委屈,那么在法律上风华公司会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个道理就和刚才那个对报社的责任是一样的,它在委托别人制作广告作品时,也同样要尽到这样的一个义务,因为这个作品,最后是归自己利用的。如果说报社与风华公司事先的时候跟广告公司有一个约定,就是说一旦发现这种侵权行为的话,都应该是归属于广告公司,那么在这个时候,报社和风华公司在法律上还需要来承担责任吗?他们跟广告公司之间做这样一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我们认为,他们只是合同之间的一个约定,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对抗真正的权利人,也就是说他们对外如果构成侵权的话,他们是按照共同侵权,风华公司、报社以及广告公司实际上应该承担一个对外的连带责任,就是侵权的连带责任,同时在承担完了连带责任以后,风华公司和报社就可以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依据的就是他们之间的合同。作品是作者的劳动成果,作者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不过现在有一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今天的案例故事提醒我们,在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对广告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从而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实际上对于广告的内容,法律不仅要求其真实,还要求发布者能够切实履行广告中的承诺,我们下面的案例故事,讲述了一个关于悬赏广告的纠纷,纠纷的起因就是广告中的承诺能否得到兑现。

  [小片] 唐先生将其公文包遗忘在饭店,被姐弟俩捡到,后来唐先生登出悬赏广告,但是当姐弟俩送还公文包时,唐先生却拒绝按承诺支付报酬。

  [演播室] 教授,这个姐弟俩还是把公文包还给了失主,但是失主唐先生好像没有给酬金的意思,像这种悬赏广告中的酬金可以不给吗?应该给,当事人做出这个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应该得到履行,在我国《民法通则》里面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做出的承诺,应当得到履行,就是你自己说过的话一定要兑现。那如果说唐先生不是在报纸上登一个正式的广告,而是张贴一个小广告,或者是说口头表示要酬谢,那像这些还需要兑现吗?原则上讲我们肯定都应该兑现,如果自己张贴的小广告,那么实际上跟在报纸登广告是一样的,那么口头的话,当然可能要取决于口头是事先的还是事后的,比如说事先对一个不特定的公众做出了一个口头的承诺,说如果出现这个问题的话,我给你一定的报酬,那么肯定要兑现,事后的话性质就不一样了,比如说姐弟俩把这个公文包,送给那个先生的时候,那个先生说,我应该给你适当的报酬,但是事后没有兑现,那么这个性质上就不一样了,我们认为这个在性质上属于赠与行为,那么因为我们法律规定,拾到遗失物应该归还失主,那么姐弟俩归还失主应该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唐先生提出来说给予一定的报酬,那么这是一个事后的对这个事情做出的一个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们国家关于赠予的规定,实际上是可以撤回的,这时候如果不给,应该是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感谢教授,对我们本期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当人们丢了东西,尤其是丢了重要物品的时候,常常会刊登一个寻物启事,上面还会写着上如果归还,就支付多少多少钱的报酬等等,目的无非就是督促拾到东西的人尽快将失物归还,今天的案例故事提醒我们,以后再悬赏寻找丢失物的时候,应当意识到悬赏广告是有约束力的,一旦在其中做出了承诺给予酬金,那么就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感谢您收看本期法律服务节目,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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