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播室]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黎建飞教授,欢迎您,黎教授。谢谢。台资企业圣美公司,从日语培训学校招聘了六名日文翻译,公司给这六名翻译开出了相当高的待遇,谁知道还没到三个月,其中一名翻译就递了辞呈,同时还给公司列了一张近两万元的帐单,为什么这名员工会匆匆辞职,这两万元的帐单又从何而来呢?
[小片] 圣美公司是一家生产工业精密配件的台资企业,因为需要与日本企业开展业务,公司需要招聘一批日语翻译。2003年6月,圣美公司通过上海的一家人才中介,从一家日语培训学校,招聘了6名日文翻译。27岁的四川姑娘杨莹,凭借曾经在日资企业工作的经历,成为6名入选者之一。
按照惯例,每个新员工都要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的考察。2003年9月27日,这6名翻译的试用期快到期的时候,杨莹向公司提出了要请病假。
张:她在未三个月时,因为个人身体原因,请假做手术。她搭我便车,顺便跟我提起,事后我才知道劳动纠纷发生。
圣美公司的张经理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搭他便车的女孩,在十天之后,把公司给告了。张经理回忆,杨莹当初向公司请病假,考虑到她还在试用期,而且她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去做近视手术,没有批准她的病假申请,杨莹转而申请了25天的停薪留职假。谁知杨莹在完成近视手术后,并没有回公司上班,而是直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在杨莹向仲裁委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称,她在圣美公司工作近三个月,经常一天工作达13个小时,一周只能享受一天休假,周六甚至从凌晨5点半,工作到下午5点半。这样高密度的加班,圣美公司却从没有给她发过加班工资,她因此决定和圣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要求圣美公司补发加班工资11525元,并支付拒付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881元;
另外,杨莹还提到,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医疗期的规定》,职工应该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而自己因为视力严重下降,向公司请假做手术,公司却没有批准,导致她不得不申请停薪留职。公司应该补发她请假期间的医疗期工资821元。
同时,杨莹认为,她之所以提出跟公司解除合同,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所导致,因此公司还应该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计人民币19337元。
在这份申请书中杨莹提出,圣美公司经常要求她超时加班,却不给加班费。作为一家成立十多年,现有两千多名员工的公司,难道不知道《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吗?对于超时加班,圣美公司的管理者又是如何做出解释的呢?
张:翻译的工作,客户来了就要陪同,完了还要陪客户吃饭,所以时间上很难确定。
张经理谈到,由于日文翻译的工作时间,往往要根据客户的日程表来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因此也没有办法按照固定工时来计算加班费,为此,公司特地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月薪制”工资制度。
张:面试时我们讲了,月薪制无加班费。我们给的工资也是很高的,当时最低基本工资是540元,我们给她的试用期工资是2900元,三个月以后还要调整。
实际上,在招聘时,公司已经向杨莹等应聘者声明了,日文翻译是采用“月薪制”工资。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提到了“采用月薪制的员工,不计算加班工资”,每个新进公司的员工,都要学习员工手册,杨莹不可能不知道“月薪制”的含义。既然已经说好了采用“月薪制”工资,是否就应该不用支付加班费了呢?
[演播室] 片子里面我们也看到,在杨莹给公司开的这份帐单里面,数额最多的就是加班费了,我们都知道这个加班是应该给加班费的,但是公司说他们采用的是月薪制,所以就没有加班费了,那么您觉得公司这种说法对不对呢?在这个地方我们首先要理解加班费,加班费是指的一种在标准工作时间,在标准工资下面,延长工作时间而得到的工资,如果说这个公司采取了另外的工资支付方式,那么是否有加班费呢,还要看它的规定和它的工作时间。本案当中用人单位使用了月薪制这样一种方式,月薪制的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它可能想说明的是,我们对这部分员工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你这个月的工资可能会涵盖一些其他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果是这样的话,正常条件下的加班加点费,可能就不一定适用到这种不定时工作制的方式上。这个也像他老板说的,也许你今天工作时间相对很长,比如说晚上陪客户吃饭,但是你可能明天或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你都没有客户来,所以这样的时间就不好按标准时间进行计量,那么他就给你一个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虽然你在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客户来,也不产生扣你工资的问题,那么同样的,如果今天相对的时间超长了,可能也不会支付您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是就意味着加班不受时间的限制呢?不是这样的,不定时工作制,它只是工作制度的一种表现形态,主要用于一些特殊的工种或人群,比如说单位的班车司机,比如说出租司机,比如说专职作家,比如说列车员、乘务员,还有包括像翻译、导游这些,在这些岗位会广泛的使用。但是我们国家对不定时工作制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就是不能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必须报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子防止单位以不定时工资制让劳动者加了班过后,作为拒付加班工资的理由。
这家公司也提出说当时的工资普遍还是很低的,他们给这个员工的工资是高于公司的平均工资水平了,所以他们已经把这个超时的工资算入这个工资里面了,那么你觉得公司的这种说法合理吗?本案这个员工的工资,确实远远高于公司的平均工资,但是要以此为理由来解释为,再安排你加班,无论你加多少班,我都不再对你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或者说我安排你加班都是合法的,这样的解释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预设一个工资,你就可以加班,加班工资一定要产生于生产任务过后的,才能加班。所以就不是说你先预付了钱,就能够让员工加班的。
[法律提示]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不以标准工时来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但是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工作的,应当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时间,或支付加班费。
串词:除了加班费以外,在杨莹的申请书中,她还要求公司补发做近视手术期间的工资,她的理由是什么呢?
医院证明:杨莹近视16年,佩镜6年时间,近2年内视力稳定。
串词:根据这份检查报告,杨莹的视力在进入圣美公司以后,并没有明显的下降,那么她要求请假做手术期间的工资,有什么依据呢?
由于案件当事人杨莹,已经去了外地工作,我们没有能够采访到她本人。我们联系到了杨莹的律师,向他了解了一些情况。
许:由于工作特点,常用电脑,影响视力,治疗眼睛也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根据许律师反映,杨莹是因为连续加班使用电脑,视力受到了损坏,因此萌生了做手术的想法。但是,这个说法,在杨莹提交给法院的眼科手术档案上,却没有得到映证。
许:不属于工伤,但是依法有医疗期,应该有工资。
杨莹的律师认为,根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医疗期规定》,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杨莹做手术应该属于医疗期,公司应该给他发工资。这个说法是否成立呢?
[演播室] 教授,片子里面这名员工要求医疗期的工资,您认为是否有根据呢?一个员工如果说有了病要去治疗,那么这个病假期间,他的工资以及医疗费呢,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说,由于劳累使这个员工得了疾病,尤其像慢性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医疗费和病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提示] 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小片]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工作期间,公司向她支付了较高的工资,原告加班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加班费,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因原告申请辞职引起,原告不享有经济补偿金。原告申请支付其医疗期工资的要求,从其提供的医院档案证明,原告在工作期间视力并未减退,因此不享受医疗期工资。
[演播室] 感谢教授对我们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尽管最后杨莹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劳动者学法用法的意识在逐渐地增强。作为企业来讲,在生产经营的同时,还应该多花些时间来考虑一下如何规范管理,从而更加科学、合理、人性化地安排工作方式和工资制度。感谢收看本期法律服务节目,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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