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申卫星教授。欢迎您,申教授。您好。现在人们用电脑光盘的机会越来越多了,有的光盘上呢,会有一些彩色图案。您知道吗?要在光盘上得到这种艳丽逼真的色彩
必须要使用专业的光盘油墨,而且还要经过调色技术员的调色。你看现在我手中呢,有两张这样的光盘,它们分别出自两家生产光盘油墨的企业,有一家叫东周,另外一家叫富士,接下来我要说这个案子,就发生在这两家企业之间,案子的起源,要从一个调色员跳槽说起。
今年二十四岁的陶庆华,是台资企业东周化学有限公司的一名调色员年轻的陶庆华,做光盘油墨调色工作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目前她是东周公司调色员中的技术骨干,东周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木漆涂料为主的企业,2003年公司开始准备进军电脑光盘油墨市场,并着手为这项新业务储备人才,陶庆华正是在这个时候来到了东周公司。然而陶庆华来到东周公司还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那是2003年11月份吧,他们寄过来一份律师函。当时陈总好象也收到一份吧。它里头谈到,陶庆华跟他们,有这样一个所谓的合同关系,我们已经违反了他们的这样一个合同关系了,所以作为我们公司来讲,必须跟陶庆华来做一个这方面的解除雇佣的关系,发来这封律师函的是离东周公司不远的富士化研公司。陶庆华到东周公司之前,是富士公司调色科的科长,在富士发来的这份律师函中提到,陶庆华在富士(公司)工作期间,已经掌握了富士公司的产品配方、研发方案、技术诀窍和原材料进货渠道等大量的商业机密,而根据陶庆华跟富士(公司)曾经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陶庆华和富士(公司)解除合同的三年内不能到与富士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是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现在一年的时间都不到,陶庆华就跳槽到了东周公司,难道她不记得有这份协议吗?你好,陶庆华吗?是的。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签有一份协议吗?三年之内不能到同类企业去工作,对不对?你为什么还要到东周(公司)去?我现在在这面也做油墨,在这边做油漆涂料那些吧,我现在在这面做的都不是那个。在事后富士(公司)给陶庆华打去的电话中,陶庆华否认在东周公司做的是与富士(公司)同类的工作,因为东周公司至今还没有开始生产光盘油墨,陶庆华现在属于业务部,负责市场开发,然而对于富士(公司)来说,这个理由显然不够充分。她说她要回家,要去她们家在银行给她找的一个工作。要回家,这样的话,要回家,谁也没办法去阻拦的事情。2003年8月,陶庆华以回家乡工作为由,辞去工作离开了富士,然而之后她却并没有像她所说的那样回到安徽老家,而是直接到了同样做油墨涂料的东周公司。东周离我们这里不远,展览会上她出现了,跟东周(公司)在一起,还有一个到我们的客户那里去了,东周(公司)带着它的业务员到那边说,你们能做出来的东西,我们也都能做出来。
陶庆华的食言,究竟是在离开富士之后,又有了新的决定,还是为了顺利地离开公司,而另找托词,但签过的协议,白纸黑字,陶庆华就应该遵守,那么陶庆华对自己当初签下的这份协议,又是怎么看的呢?那一份合同我觉得不大合理,因为他们没有对我有什么培训过呀,什么东西,应该这个工作没有什么可保密的。
陶庆华还记得,自己当初和富士公司签的那份补充条款,但他以为自己做的调色工作,应该没有什么秘密而言,也没有培训。那当初富士要求签那份合同的时候自己就不太理解,也不太愿意签,但是被迫于公司的要求,于是就签了。教授,那这份协议对于陶庆华有没有约束力呢?这种协议被称为,所谓的竞业禁止的协议,竞业限制,或者竞业禁止,就是说你在这样一个企业,做这样一个行业,有特殊的培训,或者接触了这个企业核心秘密的话,那么到其他行业,同样的 同种类的行业做的话,对本企业造成一个竞争,那么考虑他在本企业
这样一个培训的过程,或者接触到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为了防止他到跟自己有竞争关系公司里去工作,给自造成损害,那么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和员工事先签订这样一个,离开工作两年或者几年之内不能到其他同种类行业工作,同时给你一个补偿,这样的协议,就叫竞业禁止协议。这样的协议对陶庆华有没有约束力,可能还要看陶女士应不应该签这样的合同,以及她签了没有。这样的一个约定,不是说对任何人都可以的。还有一个问题是看,签了这个合同之后,他到对方的那个东周公司是不是生产了这种光盘,是不是构成竞争关系,来决定这个协议是不是有效。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但是按照这个竞业限制协议呢,是不是说就是限制了劳动者权利呢?对?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好,确实是这样,我到你的企业去工作,我签了这样一个协议,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到其他工作都不可以了。择业自由实际上是一个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这个权利是高于一切的。但是往往会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的问题就是,一个企业辛辛苦苦培养一个人,这样一个职工,从不懂到成为专业人士,花费了很多的精力,那么她又跳到其他的企业中去,这对本企业是一个损害,还有呢是接触到本企业核心的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比如说客户的名单,他带走了,这对企业是一个损失,这样的话,在实践中就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既要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宪法的权利,又要保护企业本身经营的利益,那么这样需要达成一个平衡,所以在现在《劳动法》中就允许签订一个竞业禁止的协议,那么在这个竞业禁止协议里,就有一个平衡,怎么平衡呢?一方面我可以限制你,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到跟我竞争的公司中去工作,另一方面我因为限制你,使你受到损失,我要给你一个补偿,叫做经济补偿金,这样更好的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教授,假如说片子中陶庆华如果是违反了这个竞业限制协议,她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如果说这个协议是有效的话,违反这样一个协议的话,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协议里面要约定一个违约金。你如果说真的没有遵守时间限制,到对方竞争企业里工作了,那么要赔偿原来公司的损失。实际上富士公司拿出和陶庆华签的合同,矛头是对准东周(公司),目的是要求陶庆华离开东周(公司),但是东周(公司)在接到富士(公司)的通知之后,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回应。在富士给东周公司的律师函中,富士提出,陶庆华在富士工作期间掌握了富士大量的商业机密,淘庆华跳槽到东周工作,威胁到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你陶庆华作为技术人员,你在第三人处工作一天,可能对我的威胁就有一天的存在,我要求你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你不在第三人处,对我是最好的保护方式。应该说在光盘油墨领域,东周不可能不知道富士的存在,对富士的用意,东周也能猜出几分,但对于富士的通知,东周的陈经理却不以为然。调色员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可是就我们来讲,在我们公司来讲,还不是那么重要,所以看到这么样一个,不免觉得有一点小题大做了。东周公司提出,调色员在东周公司并非什么关键角色,而且东周公司的光盘油墨业务一直处于筹备阶段,至今没有正式投产,陶庆华现在还在木漆调色室上班,所以东周没有真正和富士形成竞争关系,富士别有用心地把自己拉进这场纠纷,实在是缺乏依据。合约的双方是富士化研与陶庆华之间签订的,对东周化学来说,我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当然也不受这个合约来约束。
教授您看,现在东周(公司)就认为,富士(公司)和陶庆华,他们签这份协议对东周(公司)没有约束力,您认为是这样吗?应该说这个协议对东周(公司)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为什么这么讲,我们在理论上有一句话,有一个名词叫做合同的相对性,什意思呢,就是说合同你我之间签订的,只能在你我之间有效力,也就是说你作为债务人,只能向我来履行,我作为债权人呢,只能请求你履行,所以这样的协议呢,只在陶女士和原来的富士公司之间有效,对东周公司原则上是没有约束力的。假如这个东周公司明明知道,陶庆华受竞业限制,仍然坚持坚佣她呢?如果东周公司知道这样的协议存在的话,那也不见得都对它有约束力,知道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比如说是陶女士到东周公司应聘的时候说明的这种情况,东周公司事先并不知情,这个(对东周公司)没有约束力,这个通常来说对东周公司,还没有什么后果,相反的话,如果是东周公司知道陶女士在富士(公司)里业绩很好,技术很好,故意想把她挖过来,就是“挖墙脚”的样子,对,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把她挖过来,这样的话,在法律上有一个理论,叫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学界 司法实践中会把它解释为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挖墙角”,把人挖过来,那就侵害了债权,这样的情况下,东周公司要向原来的富士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技术秘密,富士公司和陶庆华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那既然是这样,陶庆华就应该遵守约定,也就是说她不应该再留在东周(公司),而东周(公司)呢,也不应该再留下陶庆华,然而东周并不愿意轻易地退让,最终富士(公司)把陶庆华和东周(公司)都告上了法庭。陶庆华是走还是留?请您继续关注下期台胞法律服务节目,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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