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换来忠诚吗?
央视国际 (2005年05月06日 09:41)
夫妻忠诚场记,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请到我们演播室的是婚姻法专家李明顺教授,欢迎您李教授。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们来说,往往都会希望对方能够忠诚于自己,一生一世不变。曾敏马上就要和男友登记结婚了,但她仍然有一些顾虑,男友的承诺真的能够兑现吗?为了能够拴住男友的心,细心的曾敏想出来这样一个办法。
敏敏,怎么了?怎么不进去?祥云 我们这是去结婚吗?是啊?怎么了?你都准备好了吗?你会一直爱我吗?你怎么了?你还不相信我吗?我知道,我是离过婚的男人,但是我们在一起已经有一段时间了。难道你还不明白吗?我明白,我懂,只是你能答应我一个要求吗?就算是我耍小孩子脾气,你能答应我吗?你说吧,我答应你。在这里签字好吗?给我心里一个踏实的依据。你还是不相信我?不是不相信,只是没有安全感。
[字幕] 在这份曾敏起草的忠诚协议书上写着:作为丈夫的王祥云要履行协议中的忠诚义务,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同意违约条款,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教授,片子里面这个曾敏为了防止男友变心,特意起草了一个夫妻忠诚协议,要让男友在上面签字,也规定了男友的忠诚义务,像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力吗?应该说曾敏的这个做法,我觉得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两个人结合,总想是白头偕老,而且是彼此之间互相恩爱忠诚,我觉得这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从她这个协议来看,是不是合法关键要看,它和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吻合,应该说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忠诚应当忠实,夫妻之间彼此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应该说从他们两个人来讲,双方如果是自愿的,双方完全自愿,完全是一种内心意思真实的表示,他们两个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内容也和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冲突,也是一致的,我个人认为这个协议是合法的,应该说,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提示] 婚前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的归属,但是该约定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曾敏看见男友签了这份忠诚协议,放心了,于是和男友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就是这样一个忠诚协议,能够换回男友对她一辈子的忠诚吗?我们接着来看下面的片子。
你好,请问王祥云在吗?您找王总吗?请问您是?我是曾敏。王太太,王总今天加班住在招待所了。加班?他怎么没有说过。可能是王总太辛苦了吧。那好吧,谢谢你。谁呀?祥云,是我。敏敏,你怎么来了?没什么,看你忙了一夜挺累的,来看看你,给你带点早点。王太太,你来了,我是给王总送资料来的。对,对。那王总我先把资料给您放这儿了。好。那我先回公司了。好。再见。我问你,昨晚那个人是谁啊?同事?对啊。一起工作研究资料?工作在一间房间?工作了一晚上/工作什么?讨论什么?你说啊。没话说了吧?我都拍到了你还能说什么。
[字幕]
一周后,曾敏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祥云按照忠诚协议赔偿自己30万元。但王祥云认为曾敏没有损失,而且30万元过高,因此拒绝赔偿。
教授,果然就像曾敏所预料的那样,后来丈夫果然是没有履行这个忠诚协议,但是丈夫却说这个协议的费用30万元太高了,他拒绝付来这个钱。丈夫这样说有道理吗?我觉得这是里头是两个问题,一是丈夫该不该赔,那么应该按照忠诚协议,它是应该赔。第二个就是说赔偿30万高不高,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讲,因为这种赔偿,它是一种离婚损害赔偿,它包括了一些,既包括了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说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当中,应该更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赔偿额度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规定,
但是它明确了一些原则,确定这个赔偿额度,一个我们看一看它,这种伤害后果的怎么样,另一看他过错严重程度,还有,你还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他有没有能力负担。就像这个案子当中,这个30万元的数额,是当初签协议的时候定下来,最后法院来履行的时候,也按照这个协议来办理。我觉得既然他们当初签协议的时候,对这个数额进行了约定,而且它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我觉得是可以支持的。当然,如果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些原则,那么判断的话,如果这个数额过高或者是过低,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的,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另外 教授我还想问你,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说当初他们,在两人在婚前没有这份忠诚协议,后来离婚了那么作为妻子的曾敏,能够要求得到赔偿吗?我觉得关键就要看他是不是有这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他丈夫有没有这种行为,如果他丈夫确确实实违反了这个忠实的义务,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那些法定的情形,那些行为,即使他没有约定,他丈夫也要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一点,我们刚才看了片子里面,这个曾敏还是挺细心的,他用录像机把丈夫跟另外一个女子的行为偷拍下来,作为证据,这个录像能不能在法庭上用呢?应该说在我们国家证据的使用,它是有严格的规定的,那么像这种录像从证据法这个角度来看,它是一种视听资料,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视听资料,往往就是涉及到偷拍偷录,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的,对此不应该一概而论,如果这种偷拍偷录,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个证据效力,法院是应该认定的。如果说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这种录像就不具有证据效力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并不主张去偷拍偷录,而且对于偷拍偷录的这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也必须要注意不能够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比方说你偷拍偷录这个东西,你直接交给法院,这是可以,但是你就不能到处散播,不能因为他违法,你就去实施另一个违法行为来惩罚他,这也是不允许的。
[法律提示] 非法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感谢教授对我们今天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在今天的案子中,一份忠诚协议
并没有如曾敏所愿锁住爱人的心,不过根据法律,曾敏还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观众朋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取得证据,采用录像方式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感谢您收看我们的节目,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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