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何成被告?
央视国际 (2005年02月04日 09:42)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教授。欢迎您,韩教授!生活中欠债不还,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的事情经常发生,不过我们今天的鞍子中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却是债权人,为什么债权人的身份会发生如此戏剧化的变化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小片。
主持人:教授,片子里李某的几位朋友给他出了一个注意,让他把欠债的人绑架了,这样做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怎么来看待他们这种行为呢?
嘉宾:咱们从这个案子形式上看好象是一种绑架,绑架是咱们刑法当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绑架都是无缘无故地让别人出钱,比如说他绑他做人质,让你出钱来赎他,而作为我们这个案件当中,非常清楚,有债务在先,现在是为了索取回自己的债务,他是有一个理由的,而这种理由应当说是正当的,但是使用方式是不正当的。实际上在我们刑法当中专门有一个规定,如果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或者扣押他人的,都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这种犯罪在刑法当中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提示]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尽管李某也觉得朋友出的这个注意不妥,但是这毕竟是一个又快又直接的办法,更何况他觉得自己讨债是理所当然的,于是他们很快实施了绑架计划。
主持人:司机怎么也成为被告了呢?
嘉宾:这里面涉及到我们《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叫做共同犯罪,这个司机在开始租用他的车的时候实际他是不知道的,但是在行动过程当中他已经知道了,那是强行被拉上车的,而且在车上他也听到他们在说什么了,在这之后他仍然按照他们的要求该怎么去做还怎么去做。我们在共同犯罪人当中,把他分为叫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实际上这个司机在这次的拘禁活动当中他是一种胁从犯的地位,因为从本意来讲这个债务债权关系和他毫无关系,没有任何他本身的利益在里面,他现在裹胁到这个犯罪当中去了,是出于他本人意愿之外,对这个行为他是不喜欢的,不愿意参加的,现在是已经是身不由己,没有办法了,但是对这种行为,我们在法律上要给予一种惩治,就是当我们知道别人在犯罪的时候,即使在被胁迫被诱骗的情况下,也不能参加这种犯罪活动。
[法律提示]胁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或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论是事先知道而被迫参与,还是在犯罪过程中被胁迫、被诱骗参与,只要其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参与其中的,均应当按照胁从犯论处。
主持人:李某的这几位朋友,他们是为了帮助李某才参与到这件事情里的,在处理的时候是不是与李某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不同的吧。
嘉宾:就这个案子来看,因为我们刚才从片子当中可以看到,那几个人都说,大主意你拿,就是说最后的主意实际上是李某定下来的,把他绑架走,然后用这种方式把钱要回来,尽管要的债务是正当的,但是你采用的方式是非法的,那么那几个人实际上是在帮助李某从事犯罪活动,如果从地位来讲,李某是一种主要的作用,而其他几个朋友是一种次要的作用,这样在共同犯罪当中,李某应该是主犯,而那几个朋友应该属于从犯了。如果说这个事情,如果说是倒过来,如果这个事情当时是那几个朋友出的主意,李某觉得这个办法还可以,在矛盾当中接受了,这个时候怎么来判定这个事情呢?你说的这种情况会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李某最后主意一定由他定,不管怎么说他是债权人,别人出的主意,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最后他接受了,而且决定就这么做了,我想最后可能主犯就不只一个了,比如出主意那个也会成为主犯,李某肯定也会成为主犯。一个共同犯罪当中可能会有一个主犯,也可能会有几个主犯,这个都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成立。
[法律提示]主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主犯;根据共同犯罪的具体情节,主犯可能为一人或者数人。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虽然不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也不是积极实施者,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也是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主持人:我想如果说被追究的那个债务人,他最后不到公安局去报案了,是不是说这件事情就可以不被追究了呢?
嘉宾:这个当然是我们民间的一种错误认识,我们经常说一句话叫做民不举官不究,事实上作为一种非法拘禁的案件,它是一种刑事犯罪案件,而且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公诉的一种案件,由检查机关直接起诉的,公安机关侦察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这是一个正常的刑事案件的途径,公诉案件并不因为你当事人去举报或者报案,是不是有这种行为,而改变他本身的性质,只要知道这回事情,国家肯定要追究,该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现在这个李某已经成为被告了,他的这笔债务怎么办呢?事实上作为这笔债务来说,和他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这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刑事上你触犯了法律,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另外就是债务仍然是一个正当债务,作为李某仍然有权向对方讨要这笔债务,不会因为你犯了非法拘禁罪,而使他的债务勾销了。
主持人:感谢教授对我们今天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
李某追讨欠款本来是一种合理合法的事情,但是没有采用法律赋予的手段,而是铤而走险,强行扣押债务人,最后讨债未成,自己先成了被告人,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在法律上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冒着法律的风险行事就已经走上了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道路了。感谢您收看本期法律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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