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之争如何平息?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21日 09:14)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欢迎您,马教授!
主持人:前不久我们栏目组接到一个叫陈林的女士打来的电话,她说她遇到了一件非常难以处理的家庭纠纷,陈林女士的丈夫是一个台湾人,夫妻俩现在在大陆定居,结婚三年多,两人一直非常恩爱,也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就在半年前,丈夫的母亲从台湾来大陆看望小两口,谁知道在两代人之间发生了一场冲突,我们先通过一个小片来回顾一下,陈女士的这场家庭矛盾是如何发生的。
主持人:教授,没想到婆婆的到来反而造成家庭不和,
嘉宾:婆婆是非常想要一个孩子,但是媳妇却没有这个想法,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生育权,婆婆其实不能参与这个过程,婆婆只能提供参考意见,只能发表她自己的看法,但是是不是决定生这个孩子,生第二胎。要由夫妻双方来决定。
[法律提示]夫妻生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生育的自由,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
主持人:婆婆最后还是瞒着陈女士把孩子带走了,她这样做妥当吗?
嘉宾: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在中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才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监护,所以显然婆婆这样做,把孩子带走,脱离父母的监护是不妥当的,但是婆婆毕竟是孩子的奶奶,她也有权利和孙女一起生活啊?祖孙之间当然是很亲密的直系血亲关系,而且祖父母对孙子的疼爱也是咱们中国老百姓的传统,从人情来说她也应该和孩子有比较密切的交往,但她这种跟孩子的交往,应该是在不影响父母监护权的情况下,在监护权许可的范围内,空间内,跟孙子女交往,而不应该以牺牲父母的监护权,或者侵犯孩子的监护权为代价跟孩子交往。
[法律提示]法定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享有法定监护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处于第一顺序,只有在其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以由处于第二顺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主持人:现在孩子已经被婆婆带走了,现在衬女士有没有好的救济途径来帮她解决这个问题呢?
嘉宾:陈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父母对孩子有亲权,有亲权,这个亲权当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权利,就是反还子女请求权,当孩子被别人带走,当孩子脱离父母的监护、监管的时候,他有权利要求反还这个孩子,向对方要求反还孩子,不管孩子被谁带走,哪怕是被孩子的爷爷奶奶带走。他也可以要求爷爷奶奶反还孩子。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他是不能脱离父母的监护的,他是不能脱离父母单独居住的,他如果要跟祖父母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的话,当然可以,但是前提是他必须得到孩子父母的同意。如果是孩子自己他愿意跟爷爷奶奶住一块呢?但是这个孩子她还是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如果孩子满了十周岁,她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她有表达意思的能力的话,她也可以表达一定的意思,我们也应该对她进行尊重,但是这个孩子还是一个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以她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住所的选择,她的居住地点,必须是由父母给她指定的,所以她不能脱离父母居住,父母随时可以要求她跟父母住在一起,哪怕是孩子的爷爷奶奶要带走孩子,希望把孩子自己带走住一段时间,也得经过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她的父母同意才可以。
[法律提示]指定居住地
未成年人应当在父母的监护下生活,为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居住地,且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主持人:如果是孩子的父亲同意把孩子送走,母亲不同意这个时候怎么办呢?
嘉宾:有可能在这个故事当中,孩子的父亲因为基于他们的母子关系,很可能就同意母亲带走孩子,默认了,但是这个孩子的居所选择,还有孩子由谁来监护,这个都是由父母双方平等地行使监护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的父亲同意他的母亲把孩子带走,但是这个孩子的母亲,就是这个陈女士假如不同意的话,孩子也不能被带走,因为陈女士夫妻双方,对孩子有平等的监护权,平等的亲权,这个亲权的行使,当两个人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要尽可能地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要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要由法院来裁决。
[法律提示]监护权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因此夫妻双方依法对子女平等地享有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对方的监护权,不得干预对方监护权的行使。
主持人:感谢教授对我们今天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无论是婆婆还是媳妇都是因为爱孩子而产生了矛盾,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是法律明确的,但是婆婆对孙子的疼爱也是人之常情,不管怎样样,法律都会给这场婆媳之争给予公正的裁决,我们当然不希望陈女士的这场家庭的矛盾最终会闹上法庭,家庭的矛盾最终能够在家庭内部得到化解,感谢您收看本期法律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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