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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螃蟹之死负责?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4日 16:21)

  主持人:观众朋友 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欢迎您,王教授!

  主持人:台商高先生在一个小镇上开了一家化工厂,工厂紧邻着一个养蟹的大池塘,这一年池塘里的螃蟹个个长得肥大,眼看着一定有一个好收成,承包池塘的农民李师傅天天乐得合不拢嘴,可就在螃蟹快要捕捞上市的时候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主持人:教授 这位李师傅辛辛苦苦养了一池螃蟹,突然间都死了,对他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他怀疑是化工厂的污水毒死了螃蟹,但是这家工厂排放的污水不是已经符合国家标准了吗,这是什么问题呢?

  嘉宾:我想恐怕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定的排污的国家标准,它主要是对环境保护这方面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这样一个标准来判断,究竟相关的企业是不是违反了《环境保护法》里面的规定,或者是它是不是存在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是这样的一个标准,排污标准的制定,未必就考虑了这个排污标准,它所确定的排放的污水或者其他的污染物,会不会给别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这个未必是确定国家标准的一个考虑因素。

  主持人:您觉得这个时候李师傅应该怎么办呢?

  嘉宾:我想作为李师傅来讲,如果他想向化工厂索赔的话,他必须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螃蟹的死的确与化工厂的污水有关系的。他怎么去找到这些证据呢?我想这个可以去找相关的检测机构,包括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有一些检测机构就是属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他们下设的检测机构。李师傅能不能最终找到证据,我们还是接着来看下面的片子。

  [法律提示]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这家化工厂可能会不服,它也是无意损害李师傅的利益,而且它也已经拿到了国家的排放标准,现在还让它来赔偿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啊?

  嘉宾:在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上,就大多数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它都是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这个人是要有过错存在的,你刚才提的问题其实就是说,在环境污染侵权里面,似乎实施侵权行为的这家化工厂是没有过错的,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现行民事立法上所认可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无过错但是也要负责任,或者说在判断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是不考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没有过错的,在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上面,除了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以外,在我们现行民事立法上面,比如说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时候给别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是无过错责任,或者是产品责任,在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上也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像高度危险责任也是属于无过错责任。

  [法律提示]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被损害人要求赔偿的,不管其主观是否有过失,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如果李师傅在事前就发现,化工厂排放的污水可能会毒死自己的螃蟹,他有没有什么防范的措施呢?

  嘉宾:如果说李师傅在实际污染导致自己螃蟹死亡之前,他有可能就发现,这家化工厂 排放的污水有可能会给自己的螃蟹造成威胁,这个时候依照我们《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李师傅也有一个法律上面救济自己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请求这个化工厂消除危险,把实际损失发生之前的危险状态,提前给消除掉,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防患于未然。

  [法律提示] 要求消除危险

  某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可能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当事人有权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主持人:根据我们今天的案例故事,您觉得对化工厂来说,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

  嘉宾:因为污染环境其实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李师傅一家的事,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居住区域内人们的包括生命健康包括财产安全这方面的利益。所以说从这一点上来讲,也不好说,在我们前面片子中间的这个化工厂就一定是很亏的。既然是化工厂,生产化工的产品,就肯定会有污水,或者是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但是在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有保护环境的意识,所以我想在这一方面多采取一些措施甚至增加一些成本,从长远来看,是有意义的,功在后代。

  主持人:感谢教授对我们今天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化工厂片面地强调自己遵守了国家的行政法规,却没有对工厂排污可能对他人对环境造成损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最后还是支付了赔偿金,从这次的经历中,化工厂应该吸取这样的教训,在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的时候,不能仅仅采用行政一种标准,而忽略了其他义务和责任。好感谢您收看本期《两岸万事通》法律服务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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