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能否追回错价相机?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07日 15:45)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欢迎您,王教授!
商场里卖东西一般都是明码标价,顾客看了价钱再买东西,不过有的时候,明码标价也会出差错,有一家商场就因为一个商品标错了价格,和顾客之间发生了纠纷,双方的纠纷从何而起呢?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顾客当天到商场购物的情形。
[情景剧]
主持人:你看,是商场自己弄错了价签,但是相机已经被顾客买走了,这种情况下,商场还有权追回相机吗?
王轶:片子里我们可以看到,大军从商场买走了两台相机,这是属于两个买卖合同,但这个买卖有一个跟普通的买卖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售货员在给商品标价的时候,价格标得有问题,本来是1885元一台,结果他标成了1085元一台,每一台都少了800块钱,就这样一个买卖合同,用《合同法》上的说法来讲,是属于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本来应该把这个标签标成1885元,但是标成了1085元,就这样一个合同关系,根据我们《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商场来讲的话,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他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这个变更比如说,把相机的价款从1085变成1885,从而要求大军把他少交的钱给补回来。这是一个选择,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商场可以选择,把这个合同给撤销掉,如果他把合同撤销掉的话,他就有权要求大军把相机还回来,然后他收大军的钱要还给大军。
[法律提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旁白]在本案中,顾客与商场之间买卖相机的行为,应属于因对相机价格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商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顾客补足两台相机的差价,或者由顾客将相机退还商场,同时商场将顾客购买相机的价款退还给顾客。不管怎样,两台相机差价的损失,商场都可以依法追回。
主持人:要追回错价出售的相机,必须尽快找到这位买相机的顾客,在查阅了信用卡付款记录后,商场通过银行找到了这位顾客。
[情景剧]
主持人:买相机的这位顾客找到了,但是没有想到他拒绝退还相机,而且很不巧,其中的一台相机还被他转手卖了。您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
王轶:作为大军来讲,他应该把他从商场买的两台相机都还给商场,其中有一台相机还在大军那个地方,还给商场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还有一台相机就像刚才提到的,他转卖给自己的朋友了,在这种情况怎么进行处理呢?那就没有办法把相机还给商场了,但是作为大军来讲,一方面他卖相机是从小林这里得到了一部分钱,这一部分钱是要还给商场,除此以外,他在卖给小林的时候,他的相机卖的是1200块钱一台,比商场这个相机实际的标价1885块钱还是要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他卖给小林是1200块钱,和这台相机实际的价格1880块钱之间的差价,作为大军,他也有义务把它补偿给商场,所以我想大军和商场之间的关系,对大军来讲,他主要有这些方面的义务。当然作为商场来讲,既然你把相机要回来了,而且大军该补偿给你的也给你了,你收大军的这些货款也应该还给大军。
主持人:教授,刚才我们讨论的是大军和商场的关系,我想问一下,大军转卖相机的另外一个朋友小林,商场可以直接去追究他的责任吗?
王轶:至少从我们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来看,作为商场没有权利直接去向小林主张权利。不过不是说,作为小林在这个关系中间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并不是这样的。大军在把相机卖给小林的时候,他一台卖的是1200块钱,而商场在撤销了合同以后,要求大军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时候,他会按照这个相机的实际价格,1885块钱,来要求大军去负担相应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大军来讲,他中间卖给小林的那台相机1200块钱相比,他自己会有一个损失在里边。这种情况下,作为大军也可以依照现行《合同法》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以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小林把1200块钱和1885块钱之间的差价,补给大军。或者是他也可以,依照同样的法律规定,把他和小林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给撤销掉。
[法律提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旁白]在本案中,尽管其中一台相机已被方大军转卖,商场依然有权向方大军追回错价出售的两台相机的损失。
但错价出售相机属于商场和方大军之间的纠纷,商场无权直接要求另一台相机的买主返还相机或补齐价差。
方大军在不知相机实际价格为1885元的情况下,将相机以1200元的价格转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大军与另一台相机的买主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方大军在向商场做了补偿之后,有权向其追回相机的价差。
主持人:方大军坚持不退还相机,也不愿意补足差价,商场多次找方大军协商都没有结果,三个月之后,商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在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却意外地发现,被方大军转卖的相机已经被买主遗失了,对此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旁白]商场与大军多次协商未果。在事发后三个月,商场向大军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场与方大军之间的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方大军将其所有的一台相机返还给商场,商场退回方大军相机价款;被转卖的相机由于已经遗失无法返还,方大军应向商场补齐差价。
主持人: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大军在这个事件中,我觉得他花了时间也花了精力,最终相机也没有拿到,实际上这起事件是由商场失误引起的,这个时候大军可以要求商场给他赔偿吗?
王轶:对于方大军来讲,他为了订立这样一个买卖合同,他可能会要付出相应的路费,而且后来发生了纠纷以后,他还要付出相应的路费,甚至还有一些误工费等等这些损失,而这些损失都是由于商场的他们原因造成的,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由于商场的过错最后导致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最后撤销了,没有能够产生它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给方大军造成的损失,方大军是可以要求商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提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感谢教授对我们今天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
市场交易讲究双方自愿,买卖公平,商场误把两台相机便宜卖出,显然不是他的真实意愿,法律允许其撤销买卖行为,依法追回错售的相机,但是商场也要为其工作疏忽承担责任。这个案子提醒我们买卖交易不仅要诚实守信,也要谨慎小心,否则出现失误,产生纠纷,既给别人带来了麻烦也可能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好感谢您收看本期台胞法律服务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 来源:CCTV.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