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午夜新闻):国务院法制办24号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一起来了解一下主要的修改内容。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通过简化程序,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为了加强对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为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信函: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gsbx@chinalaw.gov.cn
相关链接:
责编:滚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