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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联合公报(全文)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7日 14:19 来源:新华社
    专题:胡锦涛出访英德西韩,并出席亚太经合组织会议

  新华社首尔11月17日电 应大韩民国总统卢武铉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5年11月16日至17日对韩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卢武铉总统举行会谈,分别会见了国会议长金元基、国务总理李海瓒。

  两国元首对2003年7月北京会晤以来中韩关系取得的新进展表示满意,并就进一步深化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国际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自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在外交、安全、经济、社会、文化、人员交流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所取得的重要进展。

  双方对2003年7月《中韩联合声明》得到有效落实表示满意,一致认为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加深,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和深化,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双方一致认为,按照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将为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从发展中韩友好合作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两国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努力推动中韩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双方欢迎第四轮北京六方会谈发表的共同声明,认为该声明就实现六方会谈的目标和原则达成一致,为实现半岛无核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双方认为,有关各方应继续显示诚意和灵活,认真落实该声明,推动会谈进程不断取得进展。

  中方欢迎朝鲜半岛南北和解合作进程取得的积极进展,重申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南北双方改善关系,最终实现和平统一。中方赞赏韩方为改善南北关系、维护半岛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希望并支持韩方作为半岛事务直接当事方,继续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双方同意继续为实现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共同繁荣而合作。

  双方对东北亚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表示欢迎,同意就推动东北亚区域合作和一体化进程积极开展合作。中方赞赏韩方的和平与繁荣政策,韩方高度评价中方为东北亚和平与发展发挥的建设性作用。

  

  中方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表示韩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高层交往和政府、议会、政党间的交流对增进双方相互理解与信任,促进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持续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互访势头,进一步加强两国领导人的经常性会晤。双方支持两国议会尽快建立高层定期交流机制,支持两国政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磋商与合作。商定设立两国外长热线,以便随时进行沟通。建立两国副外长级定期磋商机制,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活跃双方外交当局各个层次的定期磋商机制。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国防、安全领域的对话和接触,扩大两军交流。双方积极评价2002年在北京举行的首次中韩外交安全对话,商定于2006年在首尔举行第二次外交安全对话,并努力使之机制化。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经贸关系日益密切,给两国人民带来了实际利益,有利于两国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联合研究小组根据2003年两国元首的共识完成的《中韩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联合研究报告》,认为该报告应成为今后两国扩大贸易、投资等中长期经贸合作的重要指针。

  双方对两国年贸易额有望于2005年提前3年实现1000亿美元目标感到高兴,商定继续共同努力,争取到2012年中韩建交20周年时两国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

  双方同意积极努力,推动两国贸易在发展中逐步实现平衡。韩方表示将为此采取派遣采购团等措施,继续做出积极努力。

  韩方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对中韩双边自贸区民间联合研究2005年启动后取得的进展表示高兴,希望两国研究机关就此继续进行深入探讨,在两年内如期完成研究报告并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两国经贸科技联合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等对话与合作机制,不断拓宽两国经济合作的领域和渠道。双方同意,加强正在运行中的中韩贸易救济机构合作会议机制,按照互利互惠、友好协商的精神,预防并妥善处理贸易中发生的问题。双方商定尽快启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高层磋商机制,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质检领域的问题,开展商务信息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为扩大双方的投资合作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必要支持,尽快就修订《中韩投资保护协定》达成协议,使之适应两国相互投资不断扩大的需要。

  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关于扩大贸易救济领域合作的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关于促进两国贸易投资发展的备忘录》的签署表示欢迎,希望以签署上述备忘录为契机,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好的商务环境。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服务业及大型项目领域的合作,商定按照《中韩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联合研究报告》的建议,积极落实双边贸易投资便利化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信息通信、汽车、钢铁等十二项重点产业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更为密切的合作,扩大科技信息交流,促进有关科研成果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双方同意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联合研究及应用,继续加强在循环经济、沙尘暴监测、荒漠化防治、清洁填埋场管理、填埋场沼气发电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开放源码软件等信息通信领域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推动有关合作发展到更高水平。双方同意,在向尚未享受到信息化成果、难以步入信息社会的亚洲和世界其他国家贫困人口提供接触信息的机会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努力消除国际间数字鸿沟。

  双方对能源问题给世界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同意研究建立两国石油进口对话机制的可能性,鼓励能源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协商的原则发展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石油储备、电力建设及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交流。

  双方同意继续完善两国间流通及物流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整个东北亚的物流合作,定期举行两国海上运输合作部长级会议。

  双方同意,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传统医药和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禽流感防治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韩方表示将继续参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并提供合作。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六  

  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两国文化、教育、旅游、体育、新闻等领域和友好团体、友好省市等之间的交流,不断巩固两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基础。

  双方商定,将2007年即中韩建交15周年定为中韩交流年。两国政府将认真筹划、组织各种活动,使之成为进一步增进两国民间交流与理解的重要契机。

  双方一致认为,青少年交流对两国关系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度评价《中韩青少年交流协议》两年来的落实情况。为进一步活跃两国青少年交流,中方宣布从2006年起每年增加邀请100名韩国青年访华。韩方对每年邀请500名中国青年访韩项目在增进中国青年对韩国的了解和两国青年间的友谊方面所取得的良好成果感到高兴。

  双方同意,为适应两国经贸、人员往来迅速发展的要求,继续扩大航空、海运合作,逐步推进航空、海运自由化。韩方表示愿为中国航空公司开通从中国至济州的航线提供最大便利。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文化联委会今年5月通过的《2005至2007年度中韩文化交流计划》,同意根据该计划定期互派文化领域的专家、演艺人员及相关公务员,推动学术交流和文化产业合作。

  中方欢迎韩方在西安设立总领事馆,韩方欢迎中方设立中国驻韩国大使馆驻光州领事办公室。

  双方同意尽快签署《海上搜救协定》,以确保海上人员及财产的安全;继续加强领事、司法等领域的合作,为两国正常经济活动和人员往来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大韩民国山林厅关于东北虎合作繁殖协议》的签署表示欢迎,希望该文件的签署及落实能有利于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与合作。

  

  双方同意继续在东盟与中韩日(10+3)、东亚峰会、中韩日合作、东盟地区论坛(ARF)、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亚拉论坛等各种区域及次区域、跨区域机制中进行密切合作,促进域内自贸区研究和建设,推动区域合作进程。

  双方认为,面对21世纪的机遇和挑战,国际社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有效的多边合作机制。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等国际事务中继续保持合作。

  双方支持联合国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加强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有助于使联合国机制更加透明、更加民主、更具代表性。

  双方强调,安理会改革应在充分协商、达成最广泛一致的基础上,朝着对联合国全面改革产生积极影响的方向进行。

  双方同意在打击毒品、国际恐怖主义、金融经济犯罪、海盗、高科技犯罪、宗教极端主义等非传统安全等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同意为釜山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成功举行进行合作,并为亚太地区的共同繁荣而长期努力。

  

  双方对胡锦涛主席访韩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未来两国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胡锦涛主席对韩国政府和人民热情、友好、隆重的接待向卢武铉总统表示感谢,并且邀请卢武铉总统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卢武铉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于首尔(完)

责编: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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