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一大上通过的党纲和决议
央视国际 2004年06月22日 13:22
中国共产党纲领(英文译稿) (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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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党纲领如下:
1 . 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
2 . 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
3 . 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
4 . 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宣传共产主义,承认社会革命为我党的首要政策;坚决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断绝一切联系。
四、凡接受我党的纲领和政策,愿意忠于党,不分性别、国籍,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党之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
五、介绍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应由当地委员会审查;审查期限至多两个月。审查后经多数党员同意,方可承认申请人为党员,如该地区已成立执行委员会,应由该委员会批准。
六、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分都应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八、一个地方的委员会成员,经当地书记介绍,可转至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管理事务;超过十人者,应设财务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超过三十人者,应组织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各地在党员增加的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的不同,利用工人、农民、兵士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这些组织必须受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导。
十一、(英文版原注)①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十三、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有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章另订。
十四、除为现行法律所迫或征得党的同意外,任何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但士兵、警察、文职雇员不受此限。②
十五、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修正案时方可修改。
①英文版原注:陈的稿本上没有第十一条,可能是他在打次页时遗漏了,也可能是由于他把第十条以后的号码排错了。
②英文版原注:此条款引起激烈争论,最后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会议再作决定。
中国共产党纲领(俄文译稿) (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一、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们党的纲领如下:
1 . 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
2 .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
3 .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4 .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
七、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党员经以前所在地的委员会书记介绍,可以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下面将要说到。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
十一、(遗漏)③
十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五百人或同一地区有五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下面将要更加详细地阐述。
十四、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在此例。④
十五、这个纲领经三分之二全国代表大会同意,始得修改。
③此系俄文版原注。
④俄文版原注:这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的争论。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 (一九二一年)
一、工人组织
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工会——译者⑤)。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
党应在工会里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党应警惕,使工会避免成为其他党派之傀儡。为此,党应特别机警地注意,勿使工会执行其他的政治路线。对于手工业工会,应迅速派出党员,尽快进行改组工作。
拥有会员二百人以上方能成立工会,而且至少要派我党党员二人到该工会去工作。
二、宣传
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每个地方组织均有权出版地方通报、日报、周刊、传单和通告。不论中央或地方出版的一切出版物,其出版工作均应受党员的领导。
任何出版物,无论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
三、工人学校
因工人学校是组织产业工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所以在一切产业部门均应成立这种学校,例如,应成立“运输工人预备学校”和“纺织工人预备学校”等等。在这种学校里,除非常必要的情况外,不应教若干门不同的课程。
学校管理处和校务委员会应完全由工人组成。党聘请的教员可以出席校务委员会的会议。
工人学校应逐渐变成工人政党的中心机构,否则,这种学校就无需存在,可予以解散或改组。
学校的基本方针是提高工人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成立工会的必要。
四、工会组织的研究机构
这种机构应由各个产业部门的领导人、有觉悟的工人和党员组成,应研究产业工会组织的工作方法等问题。
成立这种机构的主要目的应为教育工人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实现共产党的思想。应特别注意组织工人工会,援助其他部门的工人运动,研究工人工会以及其他无产阶级组织的情况。
为了更适当地进行工作,这种机构的研究工作应分为以下几类:工人运动史,组织工厂工人的方法,卡尔·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各国工人运动的现状。研究的成果应定期发表。应特别注意中国工人运动问题。
五、对现有政党的态度
对现有其他政党,应采取独立的进取的政策。在政治斗争中,在反对军阀主义和官僚制度的斗争中,在争取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斗争中,我们应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
六、党与第三国际的联系
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
在必要时,应派一特命全权代表前往设在伊尔库茨克的第三国际远东书记处。此外,并应派代表赴远东各国,以便商讨发展和配合今后阶级斗争的进程。
⑤俄文稿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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