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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单位受贿 法人代表被依法判刑 

央视国际 (2005年05月18日 10:13)

  新华社南宁5月18日电(沈茵 陆汉魁) 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梧州市物价检查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冯伟忠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梧州市物价检查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追缴该单位非法所得人民币591240.93元;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冯伟忠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2001年3月,冯伟忠担任梧州市物价检查所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执行国家物价检查工作的便利条件,对苍梧县土地局等14个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收费时,没有依法对违规收费予以处罚、没收,而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经与被查单位协商,以物价咨询服务费的方式变通处理,收取违规收费单位的咨询服务费共591240.93元。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单位犯单位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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