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2月16日)紧急排险、产妇之死
法治聚焦:产妇之死
主持人:欢迎继续收看法治在线,在中国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添丁增口喜得贵子本来是件大喜事,但是一名产妇在剖腹产手术中被错输了血液导致死亡使喜事变成了丧事,我们今天就来关注这一事件,请到演播室的是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郑雪倩老师,欢迎您,首先让我们一起先看一下记者的报道。
家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的李勇一直在司法部门之间奔走,4年前妻子死于一次医疗事故,至今他认为事情仍没有了结。原来,在4年前的九月,李勇的妻子水海荣预产期临近,住进了长丰县中医院,临产时,医院决定将水海荣从妇产科转到外科去做剖腹产手术。孩子顺利出生了,但是由于水海荣手术时出血过多,需要输血,医院给水海荣的血型鉴定为A型。化验员做了三次交叉配血实验,得出了血液完全符合的化验结果,可是水海荣输完一袋血后,出现了心跳加快、呼吸急促的症状。
李勇:当时医生讲病人病情严重,要求转院,叫我们拿钱转院。
于是水海荣马上被转到了长丰县人民医院。县医院又为水海荣做了血型化验,可结果令人吃惊,水海荣的血型是AB型,而不是A型。令人心急的是县医院没有AB型血浆,于是妇产科医生李素萍开出了400毫升B型血的领料单,护士杨玉萍便按医嘱给水海荣又输上了B型血。于是,令人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了,水海荣的左腿上吊着中医院带来的A型血,右腿上又输进了县医院的B型血。
输上B型血不久,水海荣的血管开始起泡变形,导致血浆无法输入,于是杨玉萍决定换一个血管,强行加压输血。
水海荣的母亲:当时被绑着,眼睛都像这样的,本来眼睛也大,眼睛翻得好大,看着好难过。
强行加压输血后,水海荣的血压急剧下降,当晚10:40分,水海荣还没有来得及看一眼新生的儿子,就在极度痛苦的挣扎中离开了人世,年仅28岁。
水海荣两次被输错血液不幸死亡,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给水海荣做手术的是长丰县中医院外科医师倪炎,为什么一个剖腹产手术要安排一名外科医生来呢?
长丰县中医院党委书记倪有义:原来的妇产科医院处理剖宫产大部分都年龄大了,他们技术力量跟不上,所以外科医生来开刀,那是医院的安排。
在这样的安排下,一个外科医生做了这次剖腹产手术。那么长丰县中医院又是怎么把水海荣AB型血错误地鉴定为A型的呢?
孟祥胜:我们医院用的是盐水法,已经淘汰了,而且不做反向定型,我们医院的显微镜是单目显微镜,也是淘汰的,而且日光灯时间长了,也老化了,弱反应就不一定能看得见了,看不清楚很难分辨。
就这样水海荣被错误的输了A型血,可是在长丰县人民医院,主治医生李素萍为什么会明知水海荣是AB型血又给她输了B型血呢?
李素萍:我听化验员来讲,我们医院没有AB型血,从来不备,化验员当时给的是B型血,张院长就讲给她输,顶多输异型血给她输400毫升B型血。
这位医生认为,当时由于医院没有备AB型血浆,为了抢救生命给水海荣输入B型血是符合抢救原则的。
演播室
主持人:生孩子本应该是个喜事,可是一个剖腹产手术竟然使喜事变成丧事。我们注意到,产妇水海荣在长丰县中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不是在妇产科而是在外科,手术医生也是外科医生,长丰县中医院能否因妇产科技术力量跟不上,就把剖腹产手术安排到外科进行,这样的理由成立吗?
嘉宾:我认为他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按照我们国家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应该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执业,如果你没有相应的人员就不应该设置这样的科室,不能说由于妇产科没有力量,就简单地放到外科,这本身就是造成问题的隐患,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竞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长丰县中医院给水海荣验错了血型,解释的原因是,交叉配血设备老化造成失误,有这种可能吗?
嘉宾:我认为他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按照我们国家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应该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执业,如果你没有相应的人员就不应该设置这样的科室,不能说由于妇产科没有力量,就简单地放到外科,这本身就是造成问题的隐患,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主持人:转往县人民医院后,经化验确定为AB型,但是医生在明知水海荣的血液是AB型的情况下,又给她输进B型血,还说是符合规则的,他们这么做是否可以?
嘉宾:作为医生,应该用他的常识来考虑,这个病人本来已经带着A型血进来了,在一个不同血型的病人身上输进三种血型,会给病人带来什么情况,严格说他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用医学的知识去判断和考虑,这个时候可以考虑用一点代血浆,输液,及时找血,这样更符合医学的常规,你不能再给他输进去B型血。
主持人:由于两家医院一再地出错,导致水海荣死亡,两家医院对死者一家怎样交代,怎样承担责任,我们来看一下记者进一步调查。
事故发生后,李勇几次到医疗鉴定部门,经过省市县三级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一致认定水海荣的死亡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两家医院都存在过失。拿到医疗事故鉴定后,2000年初,李勇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2000年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李勇13万元人民币。
主持人:郑老师,这起医疗事故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嘉宾:首先,医院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各项制度,检查、监督,去落实,那么其次,医生应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这些都是保证不出医疗事故的条件。
主持人结束语:好,感谢郑老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白衣天使的神圣职责,但是通过水海荣医疗事故案我们也看到,有一些医院还存在着违反医疗规程,医务人员责任心淡漠的现象,要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危害,也要担负法律责任。
(编辑 马云志 田琦 安徽台协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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