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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2月12日):解救京京(多图)

  2月12日法治聚焦:谁该为我的车负责

  主持人:

  欢迎继续收看法治在线,今天我们要关注一起由于车辆被盗而引发的官司。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叶林教授。

  家住青海省西宁市的付建民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以前他每天都是把车停在家属院里。忽然有一天早晨,他下楼后发现,车不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还是先来看记者的调查。

  付建民讲他家的那辆桑塔纳轿车是个二手车,因为自己所住的家属院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他只能把车停在家属院的单元楼门口。一天早晨,他下楼后却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他急忙去找门卫杨德波夫妇了解情况。

  同期:付建民:(当晚)四点多钟,他说大门有响声,出来一看,大门敞着,车不在了,(他)看到门开了车丢了,把门关上以后,又继续回去睡觉。”

  付建民赶紧向派出所报了案。

  同期:车跟前有堆玻璃渣子,有车推出去的痕迹判断。

  公安部门据此判断,车辆应该是被盗车贼砸烂车窗后松开手刹推出院子,在大门口对面发动着后开走的。为此,付建民认为车辆的丢失和门卫失职有着直接的关系,因而要求负责聘用门卫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赔偿自己丢车的损失。但物业管理办公室却认为,这个家属院并不具备停车条件,他们为此在院内也曾贴出过通知。

  对于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到的院内禁止停车的通知,付建民称那是在他们的家属院没有围墙,没有大门,也没有值班人员的时候,确实有这个东西,但在大门装上,有了值班员后,就再也没见过。而院内重新贴出这样的通知,则是丢车案发生半年以后的事了。

  付建民又想到了自己每个月都要向家属院物业管理办公室缴纳24.4元的物业管理费,认为既然他们收了费,就应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住户提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

  (同期)诺木洪家属院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胡海燕:咱们这个小区家属院,是(单位)内部的一个小区,和正规的物业公司无法等同,因为从收费这个角度,比他们相应的低很多,根本没法去承担丢车的赔偿。

  对此,付建民并不同意。于是在2003年4月,向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属院物业管理办公室赔偿自己购车款9万元。

  演播室:

  主持人:付建民车丢了肯定是特别气恼,气就气在门卫明明知道车丢了,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付建民本人,付建民认为这个车的丢失跟保卫的职责是有直接关系的,因此报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个要求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叶 林: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我们说保卫也好、保安也好有一个职责,职责就是保护好辖区内的安全、监视,或者是有关的巡查,这是你的基本职责,如果你上班睡觉,安排24小时门卫值班就等于不安排了,而且我们知道这个案件当中门卫听到声音以后,看到锁被拿走了,门被推开了,车没了,如果是家属,车可能会被开走,门可能会被打开,但是锁不会拿走。

  主持人:门卫门卫,顾名思义就是看门守卫的,出了这样的事不报告,这有点说不过去。

  叶:门卫本身有一个相当明显的失职在这里面,但是失职不等于车就可以被盗,丧失了立即报警和立即查找的机会,门卫在这里面有明显的过错在里面。

  主持人:但是物业管理办公室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说以前在院子里贴过通知,对这点您怎么看?

  叶:我注意到两个问题,最早的时候在没有院墙,没有门的时候有这个通知,有了院墙,有了门以后这个信息不再发布了,第二个方面,发布这个信息是物业管理办公室单方面意思的一个阐明,或者是强加,我们作为住户也好,住进这个房子的时候,交了物业费的时候开始这个合同就签订了,不能在事后单方面说合同签订以后我再跟你说以后不允许在这儿停车,这是不合理的,应该说在签合同的时候告诉人家不能停车,不能在事后单方面加一个条款,否则变成凭着单方意志可以随便更改合同。这是不对的。

  主持人:但是付先生找到新的证据,他说每个月要交给物业办公室20多块钱,但是他说这个钱低于别的小区,就是打扫一下小区,收发一下信件,对于你的车的丢失不负责任,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

  叶:这个说法是没道理的,你愿意多收和少收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你认为24块钱还要低一点,都无所谓,关键在于你提供一种有偿服务,不是无偿的像学雷锋那样帮助你做事,不管钱多钱少,就要承担你所要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至于说是不是只是打扫卫生,收发信件,那是你单方面的解释问题,这么多年你已经客观上允许人家停车。这种情况下你也收了这个费了,你就应该对人家承担责任。

  主持人:这事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还是起诉到了法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3年9月,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付建民每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形成一种服务关系,物业管理办公室的门卫不能严格职守,造成车辆被盗,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物业管理办公室赔偿付建民5.4万元。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1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付建民买的是二手车,买车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车辆所有的手续原件和汽车一起被盗,据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车辆的主体资格没有调查清楚,无法认定车辆的所有权归谁,因此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演播室:

  叶 林:但是确实二审法院提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车是谁的,这个车不是原告的,而且可能是案外第三人的,这种情况怎么看,这里面实际上有一个需要区分的,在这个案件当中原告是按照服务合同被违反作为一个案由提起的一个诉讼,也就是说,居住在这个小区里面的车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别人的,所有权的问题在这个案件当中反倒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作为物业管理办公室及其派出的门卫是不是尽责,我是合法拥有这个车,占有这个车,持有这个车,我放到这个地方,你承担管护责任的时候,车丢了你就要赔。

  结束语:

  不管你是一名普通的门卫,还是聘用门卫的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者,对于业主合法拥有的财产都应该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然的话出了差错,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还是你自己,感谢大家收看我们这期的《法治在线》,再见。

责编: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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