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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模特赢得人体画官司 画家和出版社被判侵权  
08月30日 10:44

    中新网上海消息:据此间文汇报报道,杭州女模特状告美术教授的肖像侵权案有了下文。昨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画册《一代画风》的出版商辽宁美术出版社、女模特的人体肖像画作者徐芒耀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显示,这位现年28岁、姓缪的女模特处于抑郁症的患病期,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了解,患病的原因是裸画经出版而广为传播后引起的。

    代上公堂的是其母亲,这是她与被告美术教授徐芒耀的第二次交手。案卷反映,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曾出版画册《徐芒耀油画解析》,将该杭州女模特的人体肖像画载于其上。女模特的母亲代女起诉后,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下,她得到了出版单位和画家拿出的2万元人民币补偿,并收回了库存画册。这一次也是徐芒耀所作的相同裸画,不过是载在了辽宁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一代画风》画册上,女模特之母选择在沪起诉后,要求作画人和出版商赔偿10万元人民币。

    诉讼中,曾在中国美术学院(原为浙江美术学院)任教、现为上海师范大学艺术学院美术教授的徐芒耀认为,原告是自愿受聘取酬的职业模特儿,该画是自己在课堂教学时完成的一张示范性人体习作,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有发表作品的权利,无需征得原告同意。

    被告辽宁美术出版社则认为,该画册是亏损出版物,出版社出版该画册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展现美术家的艺术风格,是一项公益性行为,同时与作者有约在先,侵权责任由作者自负,因此本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查证了原告的病史记录、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了鉴定。原告所在地的居委会也向法院作证:肉眼能识别画中人是原告,她因画而受到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徐芒耀根据学院安排,为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享有对签约模特儿的人体肖像制作权,并享有对该画的著作权,但在《合同制模特工作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使用该人体肖像画应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擅自将载有原告人体肖像的画作向辽宁美术出版社投稿,并取得相应稿酬,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院还认为,被告徐芒耀提出的原告重复主张权利的观点不能成立,因原告现起诉的侵权物是《一代画风》中的画,而非《徐芒耀油画解析》中的画。

    对被告辽宁美术出版社的答辩,法院也不予采纳,认为:其对涉及他人肖像权利的出版物未尽到审核义务,与徐芒耀共同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2万元人民币;在法院指定地点,两被告以口头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销售《一代画风》,并收回未售出的画册。(记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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