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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城老妈”侵权案今日开庭 原告要求赔偿50万  
08月15日 15:24

    生活时报消息:本报曾于6月25日以《“皇城老妈”状告侵权》为题,对京城上演的一场“皇城”“皇蓉”火锅店“模仿秀”进行了报道。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该案于8月1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索赔50万元。

    据了解,成都“皇城老妈”自1986年开始使用“皇城老妈”字号经营川味火锅。1994年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皇城老妈”图文组合、“皇”字图形、“老妈红”、“老妈”特殊字体等服务商标,其中皇城老妈商标还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在国内业界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皇城老妈”发现北京“皇蓉老妈”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老妈红”作为营业字号。2001年,原告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档案发现,“皇蓉”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以“皇蓉老妈”字号经营,与原告注册的“皇城老妈”仅一字之别,且在字形、字体上与“皇城”完全一致;在经营项目上与“皇城”同为川味火锅;“皇蓉”在其对外使用的灯箱、牌匾、宣传品等方面也仿效和抄袭“皇城”的风格和模式,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据此,“皇城老妈”一纸诉状把“皇蓉老妈”告上法庭。要求“皇蓉”立即停止对“皇城老妈”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犯,变更公司名称,撤销侵权标识;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此“皇蓉老妈”有自己的说法。自称是“皇蓉老妈”负责人的耿先生8月1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同为火锅经营服务行业,同是做川味火锅,相互之间出现类似的东西在所难免,但是自己并没有刻意要模仿谁;另外,由于大家都是继承和发扬四川火锅的优良传统,“根子”是相同的,在相关宣传上不免有所类似。但他表示,“皇蓉老妈”有着自己的特色和思路,他们的大厨一直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努力做出自己的特色,“皇蓉”与“皇城”并非完全相同。谈及案件的审理,他说希望能尽快有个了断,不愿为这件事再耗下去。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何能使自己在竞争中立稳脚跟是每一位从业者努力追求的。与此相伴而生,“借鸡下蛋”、“借腹生子”的现象便屡见不鲜。那么,企业正当合法的权益如何得到保证?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认为,依据我国的商标法,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往往保护的是使用在先的品牌。本案的焦点在于能否认定“皇城老妈”是驰名商标,因为只有知名品牌才能作为假冒侵权的侵犯对象,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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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底,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风味食品,其中以“老干妈”风味豆豉最受欢迎。自1996年8月,该公司就开始使用自己设计的包装瓶瓶贴,用在风味豆豉的外包装上,随后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10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发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使用的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瓶贴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字体都相同,且不久也申请了与“贵阳老干妈”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湖南老干妈”停止使用并销毁其侵权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15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湖南老干妈”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实习生 耿俊伟 通讯员 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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