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教育部门"有偿"服务 高考有偿查分当止
央视国际 (2004年06月11日 11:14)
中国青年报消息:6月8日,牵动全社会神经的高考结束了。随之,人们将把关注目光投向高考成绩公布上。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的信息产业部门已经像往年一样做好了有偿提供查分服务的准备。看来这种在往年饱受质疑的做法在今年还将延续。对此,有人提出高考查分应当公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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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息产业部门来说,要求其把高考查分服务公益化,不太现实。可是,根据往年的情况和其他一些考试查分服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往往在中间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为信息产业部门的高考分数信息基本上都是从各地教育部门“有偿”(而且价格不菲)购得的。
我认为,高考有偿查分是对考生合法利益的侵害。
首先,用分数单等形式向考生第一时间提供分数信息应是教育部门的义务。从契约的角度看,每个考生在考试前都缴纳了考试费,说明考生已与教育部门订了合同。按照这一不成文合同的规定,除了工本费和其他费用(比如高考评卷费等)外,考试费中应有一部分是向教育部门购买第一时间获知考试成绩的服务的。问题在于,这种关于获知成绩的服务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不明,同时,教育部对此并无具体要求和规定。教育部门一直沿用的用分数单通知考生的办法是合适的选择。因此,对于各地教育部门来说,它有义务向考生第一时间免费提供高考分数信息,而非通过其他收费查询等方式。
其次,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为了牟取利益,往往打时间差,将高考成绩交由信息产业部门第一时间发布。这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说,各地方教育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应当及时将考分通知考生。如果为了与第三方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利用考生和家长急于知晓信息的心理,故意将通过信息企业发布收费信息的时间提前,将发放分数单的时间延后,应视为违约。地方教育部门采用打时间差的办法发布高考成绩以牟利的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高考成绩一般来说应当是考生隐私的一部分,教育部门在不经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考生分数提供给第三方(信息产业部门),属于未履行保密等义务,有可能涉嫌侵犯考生的隐私权等权利。
所以,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通过信息产业部门收费发布高考分数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利益。由于考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通过法律手段来制约地方教育部门此种做法并不现实,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招生部门出于牟取经济利益而故意对信息发布采取“时间差”的做法进行约束,不能任由地方教育部门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滥用或者寻租。(何向东)
责编: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