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主要范围
央视国际 (2002年12月03日 18:56)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范围是:
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无论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补贴及补贴金额作出的终裁决定,还是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依照《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这些复审决定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建议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决定,或者外经贸部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记者田雨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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