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未记入案卷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反倾销、反补贴行为合法的根据
央视国际 (2002年12月03日 18:53)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3日在此间说,国务院主管部门在作出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李国光在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说,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据此,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李国光强调:“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他同时指出,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但不排除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国光说:“被告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记者李薇薇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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