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汽车召回与保障人权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19日 16:49)
年年“3·15”,活动几近程式化,维权改进有限,消费者参与热情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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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若说与往年相比有所进步,其亮点就是在国际上广为实施的“召回”制度开始在国内试点。3月15日这一天,政府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宣布此项行政规章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我国去年生产了430万辆各色汽车,产量排在世界第四。据此,国外有舆论说“中国开始迈进了‘汽车社会’的门槛”。对这个说法,普通百姓未必关心或认同,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眼里,“汽车社会”对自个儿及家庭仍然很遥远。但我们有理由强调,不管你是否拥有私家车,“召回”制度在中国的试点都值得每位消费者去关心,因为这是一项在消费领域保护产权与保障人权的具体制度。为了这项制度能在中国“落地生根”,许多有识之士奔走呼号多年,各相关利益主体也较劲博弈了多年。
有必要对“召回”制度作点解释,“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缺陷,并向消费者道歉或作出物质性补偿。
人所共知,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绝非汽车一种,仅家用电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一类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缺陷导致电死人或“熏”死人的恶性事件,在国内绝不止一宗两宗。“召回”制度选择汽车作试点并非偶然。早几年,发端于湖南的日本产某几个型号的越野车质量风波,武汉的“砸大奔”事件,最后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国内没有汽车召回制度。消费者除了与制造商扯不清、道不明,财产受到损失,还有人因此而致伤、致残。旁观国内保护产权与保障人权的每一项具体制度的出台(包括改进),多多少少与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背景”有关系。“国际背景”的存在,还不是“非偶然”的主导性因素。真正的主导性因素在于,市场开放度日增,逼着国内制造商转变观念。就以汽车市场为例,制造商若继续漠视消费者权益,等于把生意推给外国车商去做。
还有个主导性因素更重要,专指有关部门的“官念”转变。前推几年,每每面临中国也该实施“召回”制度的集中吁请,有关部门总是以“国情不同”或“条件尚未成熟”挡驾。
所指“官念”转变,就我们的认知所及,还当有更深的内涵。这里着重指出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对行业效益的“总体”与消费者权利的“个体”,其分量谁轻谁重,有关部门开始选择后者,是为正确“大局观”和本真的“生产目的”的理性回归。再一层意思则指,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财产损失补偿和人身安全保障,首次被提升到对公民产权保护和人权保障的认识高度。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经结束,保护产权与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并获高票通过。保护产权与保障人权,修宪固然关键,落实更为迫切。修宪使国内保护产权与保障人权的“天空”豁然开朗,从今往后,我们更须像建立“召回”制度试点一样,把国家保护产权与保障人权的宪政法条逐项落实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正是出于上述认知,我们把“召回”制度与产权和人权相联系,并非生拉硬扯。(鲁宁)
责编: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