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质疑“廉政保证金”制度
央视国际 (2002年12月04日 15:00)
人民法院报消息:近日,湖南省浏阳市推出一项“廉政保证金”制度,用以防治腐败行为。其具体内容由个人和集体两部分组成:个人按当月基本工资的5%交纳,单位按个人的2倍交纳。建立个人账户实行专户储存。凡保持廉政至退休者可一次性领取“廉政保证金”,否则按规定扣除已存保证金并收缴财政。
不可否认,该制度自施行以来的确降低了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率,颇有成效。但是,“廉政保证金”制度能否真的起到杜绝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保证”作用,委实令人匪夷所思。
“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一种“经济学治腐”的手段,但,“廉政保证金”制约腐败行为具有微弱性。我们可以粗略地计算出一个具有30年工龄的干部的保证金不过6万元。与贪官百十万甚至千百万的“经营业绩”相比,恐怕连零头都不值。
湖南浏阳市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在全国是一个全新措施,当地政府极力反腐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腐败者毕竟占少数。在全部公职人员中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有让无病的多数人陪有病的少数人吃药之嫌。其实,真正有条件搞腐败的也只是少数实权在握的领导或关键岗位,要防治腐败现象还得集中火力应对。
“廉政保证金”制度突出了经济学治腐的重要地位,但在运用经济杠杆治腐的同时要加大法学治腐的力度。腐败是权力的滥用,要想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就必须借助法律手段,构筑有效可行的反腐“防火墙”,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腐败“成本”,使制裁措施足具威慑力。(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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