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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背景音乐”应否收费

央视国际 (2002年10月14日 09:13)

  人民日报消息: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我国自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保护法》也早已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他人使用必须付酬,否则即为侵权。然而,这么一件于法有据、于理甚明的收费制度,公布之后却引来众说纷纭,网上许多论坛几乎清一色的反对之声,个中缘由值得探讨。

  归纳起来,疑问有这样几类。

  有人问:我买张光碟回家,开多大声都不需要再次付费,为什么在小饭馆里播放,就需要再额外付费?这类问题容易回答———在饭馆播放音乐具有招揽顾客、兴旺生意的赢利目的;在家听音乐则纯属个人欣赏,购买光碟时即已支付了包含版税等在内的费用。

  又有人问:既然以“是否为赢利而使用”作为鉴别收费与否的标准,那么音乐传播达到的范围、效果与受众数量的多寡等,当然应该成为收费标准考核的指标之一。那么,一家小餐馆和一家五星级宾馆,播放背景音乐能按同样的标准缴费吗?这类问题回答起来有一定难度。大凡新措施出台、而操作细则未及完善之际,“一刀切”的做法总有这些暂时的无奈吧。

  然而,还有人问:假设有家宾馆,购买了一些正规渠道出版的美术印刷品悬挂于大堂、酒吧,作为装饰,并不要求为此向画家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为什么到了播放背景音乐这一节,就偏偏要缴费呢?这一疑问直指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核心问题:虽然音乐作品和其他门类的作品相比具有传播便捷、转瞬即逝等特殊性,但都应该属于凝结了创作者特殊劳动价值在内的产品。不管是视觉的还是听觉的作品,一旦经过了从作品向商品的转化后,创作者还有没有权利向购买了商品的使用者伸手收费?

  看来,对于版权的理解与执行,国内不同业界尚有不太统一的地方,这是值得研究的。

  在我原来的理解中,购买商品当然是为了使用。只要没有发生对他人的危害,没有事先告知,那么该商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地点不应受到限制。因此,“背景音乐”收费举措,在操作上还需要有更严密的措施保证,比如像一些电影电视录像带或VCD那样,在片头或说明中明确警示:此片不能作为商业目的播放,否则将追究侵权责任等。

  目前,歌曲作者与一歌走红的歌星收入相差极为悬殊,这与前者的著作权未能恰当体现相关。播放背景音乐需缴费这一举措,或能扭转此类不公平现象。但也可能带来另外的忧虑:为了规避版权缴费,我们将很难在公众场合听到我国当代创作的悦耳歌曲或乐曲了…… (联响)

责编:水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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