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高枫是不是公共人物
央视国际 (2002年09月24日 09:06)
北京青年报消息:童大焕先生在9月21日的《中国青年报》上撰文,批评众多媒体在歌手高枫从患病住院到病逝这段时间中的“集体偷窥”行为。我承认自己也很讨厌那种为挖掘名人隐私或“阴私”而无所不用其极的“狗仔队”作风,但在高枫事件上,问题倒不妨看得简单一些——各地记者跑到医院进行“集体偷窥”,不过是想弄清楚一点:高枫到底得的什么病?是不是艾滋病?正像有作者所主张的,如果高枫真患了艾滋病,“我更希望大家能够坦诚地说出这三个字,它不是一桩令谁蒙羞的病痛。”(《南方都市报》9月18日)在资讯发达的年代,媒体如果竟然对像高枫这样一个名人的病情不闻不问,那反倒是很不正常的。
童大焕说:“即使是明星,他或她是公众人物,但却不是和官员一样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公共人物’,只要无涉公共利益,他有权保守自己的私人秘密。”由此我联想到前不久,有作者将内地“跳水皇后”伏明霞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视为等量齐观的公众人物,称“既然你走上了公众舞台,就意味着你选择了舆论的关注和监督,放弃了一部分隐私权,公众也就有通过媒体了解你的言行举止的权利”。马上就有人表示反对,说公众人物只能指政界公众人物,各行各业的明星只能算是知名人物,不能等同于公众人物;不能笼统地将知名人物纳入公众人物的范围,并在隐私权限制方面给予“同等待遇”。与反对者说伏明霞只是明星,但不是公众人物相比,童大焕说高枫是公众人物,但不是公共人物,看起来是将明星的“待遇”提高了一个级别,其实说的还是同一个意思,都是说媒体和公众有权了解像梁锦松那样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官员的言行举止,却无权了解像伏明霞、高枫那样并未掌握公权的明星的“私人秘密”。
不错,中国的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从绝对意义上讲,伏明霞、高枫也好,梁锦松也好,公众都没有必然的权利了解他们的言行举止。那么退而求其次,我们不谈权利,而谈必要性。与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契约规定相类似,必要性则来源于事实与情理的对等,是一种带引号的“权利”。法律和契约为在公共机构供职的梁锦松们规定了许多权利,相应地,也为公众规定了了解他们的言行举止的权利,他们的隐私权理应受到限制;同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之一种,每天都在为伏明霞、高枫们提供在公众面前混个脸熟的舞台,帮助他们一夜之间家喻户晓名利双收,他们也相当于掌握了一种公共权力(尽管比官员掌握的公共权力要“软”一些)。从事实与情理对等的角度看,媒体当然有“权利”从伏明霞、高枫们那里获得有关其言行举止的信息,以保证收视率、订阅量和广告收入,公众也有“权利”通过媒体获得伏明霞、高枫们的有关信息,以点缀平淡无聊的日常生活。如果严禁媒体刊播伏明霞、高枫们的言行举止,那么媒体给伏明霞、高枫们提供了表演舞台,公众向伏明霞、高枫们支付了巨额广告费(公众花钱买企业的产品,其中包括了企业支付给明星的广告费),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如果为了保护伏明霞、高枫们的隐私权,只准许媒体刊播那些旨在为他们的光辉形象锦上添花的言行举止,那同样也是把媒体当成了为他们摇旗呐喊的御用工具,把公众当成了为他们添砖加瓦的廉价原料。这两种情况都是极端不对等的,是对媒体和公众的一种伤害。
道理原来是很清楚的,梁锦松也好,伏明霞、高枫也好,都是公众人物,或者说都是公共人物,尽管梁的新闻一般刊登在报纸的要闻版,而伏、高的新闻一般刊登在体育版或娱乐版。另外一个例子是,在厦门远华大案中,收受赖昌星巨额贿赂的原公安部副部长李济周是公众人物,与赖昌星叔侄有暧昧关系的两个女歌星也是公众人物,所以媒体既可以拿李济周说事,最终也鼓足勇气公开点出了两歌星的芳名。 (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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