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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今年1月23日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5名涉案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依法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刘葆荣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1年5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开庭。
在关心、帮助和挽救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法轮功”练习者的同时,必须依法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本案中的几名案犯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蛊惑和利用下,组织、策划并实施了集体自焚,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既害己又害人。对此必须依法打击,以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高憬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高铭暄教授等专家就此进行了阐述。(杨红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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