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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请你举证


    主持人(敬一丹):过去在医疗诉讼中,患者到法院去告医院,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是要患者一方举证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要求往往使患者陷于尴尬和无奈,因为他们是没有这个能力的。
    4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把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医院。这项新规定的实行将会给医疗诉讼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呢?前不久,广东的一个基层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刚刚发生的医疗侵权诉讼案例。
    1月27日,家住广东番禺大石镇的胡维庸突然感觉胸闷不适。家属打120给番禺何贤纪念医院。中午12点入院急救,当即被送进ICU重症监护病房。经诊断为心肌梗塞。医生让患者家属签字后给病人静脉注射了溶栓药物——尿激酶。结果,30分钟后刚一拔针,病人就出现了强烈的反应。
    胡维庸之子胡志光:整个脸发黑,舌头都打卷了,说护士给我用了什么药。就这样舌头打卷,他说话不清了。
    几分钟后患者死亡。在医院里患者死亡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但在胡维庸死亡后,他的家属对医院解释的死因表示难以接受。
    胡志光:你父亲是死于心脏破裂。我说,心脏破裂,怎么那么巧啊,一用完那个针他马上就心脏破裂。他说,就是那么巧。
    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当班医生张志海:这个也就是碰巧,可以说碰巧,他病情发展,即使我不用溶(栓),他可能也会死。
    家属认为,医院用药不当,抢救失职;医院表示,整个抢救过程没有过失。
    张志海:我接诊同我的处理基本上是按照医疗常规去做的。
    胡志光:我要投诉你,我要告你。
    按照过去的规定,患者要到法院提起医疗诉讼是有先决条件的,就是先要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否则法院不予立案。而由医疗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常常被说成是“老子鉴定儿子”,可信度大大折扣。这次胡维庸之死被患者家属先诉讼到了卫生局。卫生局很快就做出了结论。
    患者代理律师欧卫安:医政科的人就跟他们说了,你们这个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我这里要提醒的是,他并没有进行医疗鉴定。医疗鉴定是有程序的,鉴定之后是不是算医疗事故,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说了算才能出结论,他是先有结果后有程序,而现在连程序都没有,只有一个结果。
    没鉴定就已有了结论,那鉴定还有什么意义呢?对此结论家属不服,而又无奈。这事正好赶上最高法院举证新规定的实施,家属马上找了律师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番禺区法院根据新规定受理了这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很快面临的就是举证。过去这个举证是要患者完成的,为了举证往往逼得患者临时抱佛脚,本案中家属对于使用尿激酶的疑问就是在查了书以后提出来的。
    胡志光:它这个尿激酶,上面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主要副作用为出血,在使用过程中需测定凝聚情况,如发现有出血倾向应立即停药,并给予抗纤维蛋白溶酶药;严重高血压、肝病,及有出血倾向者慎用。
    胡志光:很主观的给我父亲有了尿激酶,然后他的出院报告上面就说我父亲是冠心病,高血压三期。高血压三期就是严重高血压。
    单凭这点知识就能完成举证了吗?业务上,医生才是专家。
    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内科主任程颖:他说,你用过了尿激酶。用尿激酶以后30分钟这个病人就出现了死亡,刚才张医生也在这讲,尿激酶起效的时间是要45分钟的。这个死亡跟尿激酶有什么内在的联系,我看联系不大。
    同时,患者也很难清楚医院内部的各种规定。采访中我们听到,医院内部本身的说法也不尽相同。
    记者:尿激酶用上以后,要求不要求对病人进行观察和监护啊?
    张志海:这个没说,教科书上没有这样要求。
    记者:使用尿激酶要求对他进行观察、监护吗?
    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副院长甄孔博:需要。
    可见,再聪明的患者也不可能为了举证而成为医学家,让他举证真是难为他了。
    记者:按照过去的规定要求病人去举证,他们往往具有哪些方面的困难?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菲:这个困难很明显,首先病人他就是到医院来看病的,他对于自己患了什么病,应该怎么治疗,这些专业知识是全部没有的,而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是怎么给他治的,采取了什么措施,用了哪些处方他也是没有能力知道的。由病人来举证基本上是做不到的,按照当时的条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的。
    此外,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医院从能力上到财力上也都远远大过个人。
    记者:从诉讼主体上他们是平等的,而在对证据材料的占有上他们事实上是不可能平等的,对吗?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蔡光荣:那是。
    胡维庸的家属成为新规定实施后的第一批收益者。在审理中,法院将依据新的规定要求医院就本案的关键问题举证。如院方不能举证,将被判败诉。
    王菲:他们起码要提供以下几方面证据,比如说病例,病例材料,采取措施的一些过程,流程情况;此外,他要证明,病人在案卷里提到了他们抢救室设备不好,又没有插头,插头又没电,又没有呼吸器。这些作为医疗环境,你也应该提供,(你们)具备这个环境,也具备这样条件,这个证据。第四个就是他要承担他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个证据。
    那么,举证责任倒置给医院后,患者是不是就可以甩手不管了呢?
    王菲:原告不是因为这个证据倒置以后就可以睡大觉了,原告仍然还要负有举证的责任。证据主要是四方面:一方面他跟医院存在着诊疗关系,另一方面他存在损害的后果,第三方面证据,要求损害赔偿,要求医疗费、交流费啊,这些单据都是一个证据。第四个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当医院举出证据来证明它自己没有过错、跟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你要提出反驳的证据。这个反驳证据可能是其他的原告寻找证据,或者是原告向上一级医鉴部门申请鉴定。
    无疑,新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给患者带来了求得公正的机会;而对医院来说,会不会只是增加了压力呢?番禺法院的法官认为,4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对医患双方都是个保护。
    王菲:我们理解就是法律之剑是双刃的,它基于两方面,它既保护了病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另外方面,它对被告方,对医方,不仅仅是约束,也是保护。说是约束好象这样就加重了被告方的举证责任,但是你说是保护,因为病者他投诉无门,他就经常到你的医院去纠缠,给你的医院环境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现在大家举证,什么事情都在法庭上讲清楚,造成了一个有理讲的地方,不会有人胡乱纠缠,对你医院也是保护。
    记者:你的意思就是说,使过去非常难以解决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医患双方之间的纠纷,今后的解决可能会因此而进一步地纳入法制轨道,是这个意思吗?
    王菲:对,是这个意思。
    至于在新规定实施后,有人担忧会不会患者蜂拥起诉,漫天要价,使医院疲于应付,甚至赔垮了医院?法官是这样告诉患者的。
    蔡光荣:法院的收费是根据诉讼标准来收费,你要得越高,受理费就收得越多。如果法院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得承担)你败诉那部分的诉讼费用。
    记者:就是一旦败诉,这部分诉讼费用都由原告来承担了?
    蔡光荣:对。
    对于这次改革,番禺法院的法官认为还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意义。让有举证能力的人举证有助于使法庭上认定的法律事实更加符合客观事实,为在诉讼中进一步追求司法的公正提供了条件。
    记者:那是不是客观事实,也就是真正发生的事和法律事实双方之间还是有差距的,有的时候真事并不一定能证明?
    王菲:你说的不错,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是有差距的,客观事实可能客观上存在的东西,但是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据,反而法律事实上跟客观事实可能完全相背,或者是有偏差,这都是可能存在的问题。
    记者:这是不是就造成了这种有理的并不见得一定能胜诉?
    王菲:对,因为我们法官处理案件是以法律事实进行处理的,你客观上存在这些东西,但是你证实不了,那么,我们只能以法律存在的事实进行审理这个案件。我们现在这个证据规则的出台就是为了使这个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更加接近,更加符合。
    在采访中我们高兴地看到,对于新规定的实施很多医院的管理者还认为,它的积极意义还不只在法制建设上。
    记者: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对于这一点,全院的医生什么反响?
    甄孔博:现在目前第一个要适应,这就可能涉及到我们医院里面原来的一切运作都要来一个大的变革。医疗跟护理的质量控制,我们以前大部分都是在回顾性的,阶段性的,但是现在要把质量控制控制到现场了,要控制到每个病案结束之前了。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因为要适应这个司法的要求,我们现在从医院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还有一些诊疗常规,包括护理和医疗常规都要有一个新的更改。
    记者: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新的规定出台,会使我们整个的医疗水平得到一个提高?
    甄孔博:这个司法规定的实施应该对我们医院本身自身的建设应该是有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
    主持人:我们看到的这起医疗侵权诉讼的结果还有待于法院经过审理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而我们现在就能够看到的是,这次新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追求司法公正做出了努力,它带来的不仅仅是法制的健全,还有我们医疗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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