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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号,《焦点访谈》在《毒害生命“黑作坊”》这个节目里,报道了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一些小作坊发生苯中毒,导致六人死亡的消息。节目播出以后,国务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决定组成国务院工作组深入调查和处理此案,并要求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全面检查,采取有利措施,制止苯中毒事件的发生。昨天下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组织的工作组,赴河北省高碑店市展开调查。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也发出紧急通知,对制鞋、香包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 今天节目的话题涉及到公民权利。我们每个公民都有宪法所赋予的诉讼的权利,然而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90多起案件的时候,绝大部分案件的被告既没有出庭,也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组和检查组在检查的时候发现,形成这种审理结构的原因,并不是被告不想出庭,不想上诉,而是法院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程序严重违法。 2002年3月14日,分别由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97年工程欠款纠纷案件的卷宗被搬了出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组和检查组,正在对这97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这97起案件的被告,都是云南省凌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审理时间只有三个月,都是一审终结并转入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组和检查组认为,这么快的办案速度不同寻常。对此,当时的办案人员做出这样的解释。 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普洪星:这起案件是按照院里面的要求,是属于特案特办。 按这位法官的说话,这一系列的案子属于特案特办,那么究竟特在哪儿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组和检查组认为,两家法院在审理这97年案件时,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现象,这97起案件有一点非常特别,那就是有80多起案件是缺席判决。那么被告为什么不出庭呢?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诉通知书应该送到被告法人所在地,并由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收,但是这两家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大部分法律文书并没有依法送达被告人。 记者:你把它送到哪里了? 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长沐跃品:这个相关文书送到他们的工地上。 沐跃品:孙明山签得比较多。 原来他们将大部分的法律文书送到了施工工地,而不是凌亚公司所在地,签收人孙明山也只是工地的临时看守人员。 律师郭彪:这个看守人员与凌亚公司所在地有100多公里,公司无法收到上诉的文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凌亚公司作为被告人,他不知道谁告自己,在诉讼当中,在无法按时出庭应诉,也无法对原告方在庭审当中提供的材料进行质证。 参与案件审理情况检查的云南省高度人民法院督导组认为,这样做的后果必定使判决有失公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组组长王东甫:你说这怎么个公正法呢?一方当事人缺主,就凭原告一方当事人举的证来认定,另外当事人不知道开庭时间嘛,没有出庭嘛,怎么质证呢?咱们法院讲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经过质证的证据,怎么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呢! 按照法定程序,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应该将上诉材料移交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尽管凌亚公司在大部分案件审理时未能出庭,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后,他们仍然依法提出了上诉,但是两家法院对于凌亚公司递交的上诉书却以各种借口,没有依法移交上级法院。 沐跃品: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收到上诉状。 记者:你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收到他们的上诉状? 沐跃品:对,没有收到过嘛。 记者:就是说你们法院没有收到他们的上诉状? 沐跃品:没收到过嘛。 郭彪:我们都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程序,及时提交了上诉状。现在我们手上有一份材料,这份材料是公司送达上诉状的时候,有两家法院的法官分别签收的。这个是红塔区法院的刘建荣法官签收的,时间是2000年11月27日。这份是2000年11月27日,由峨山县法院经济庭的矣家发法官签收的。肯定地讲,这两家法院都收到过我们的上诉状。 对于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办案人员不仅对签收的事后否认,有的干脆就拒绝签收。 云南凌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资昆生:2000年12月,我带着14份上诉书,就到了峨山县法院经济庭,我请温荣红法官签收,他拒绝。后来我把14份上诉状放在温荣红法官的桌子上,后来我们下去查这个案件,上诉的情况。他说是没有收到这个上诉状。 记者:是谁说没有收到那个? 资昆生:温荣红法官。我那天就是14份上诉状,就放在你桌上。他说因为我没有签收,所以也不算数。 在峨山法院,我们也见到了那位拒绝签收上诉状的温荣红法官。 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温荣红:我又不是负责人,你送给我,我为什么签收。 作为办案人和经济庭副庭长,温荣红有义务签收被告人的上诉状,而以没有签收为理由,就不将被告人递交的上诉材料按法定程序移交上级法院,是违法的。 王东甫:人家提出上诉,没有按照上诉案件来处理,移送到上级法院,没有移送,这个又是剥夺人家上诉权。 峨山县人民法院和红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97起案件时,程序违法,最大的受害者,无疑是凌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那么这两家法院为什么在审理与凌亚公司有关的案件时,要违法呢? 王东甫:那是有关部门过问干预,这一点客观上否定不掉了。 据了解,峨山县人民法院和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97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理,都是玉溪市有关部门一手策划的。玉溪市有关部门为什么和凌亚公司过不去呢?原来凌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1996年通过竞标成为御苑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建设单位。施工后,由于公路建设指挥部没有按合同按期交付土地和拖欠工程款。1999年7月,凌亚公司一纸诉状,将御苑公路指挥部告上法庭。本来通知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指挥部却在诉讼期间,单方面非法解除了合同,用行政手段强迫凌亚公司退出御苑公路建设。2000年9月5日清晨,阵阵警车的鸣叫和高音喇叭的喧嚣,打破了凌亚公司工地的宁静。 云南凌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刘利生:广播车里边就叫,限凌亚公司施工人员十分钟撤离现场。他们来了一些重型的机械,吊车、平板车,就把我们的设备吊走了。 这次将凌亚公司强行赶出施工现场的行动,正是御苑公路指挥部和玉溪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峨山县法院和红塔区法院的法官也参加了。 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汤德荣:是指挥部终止了和凌亚的合同,然后就发生了清场的问题。 正是这次有组织的所谓清场,导致了对凌亚公司的这一系列诉讼。 云南凌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凌永生:我们被强行清出了施工现场,所以导致了和我们合作的一些供应石料,还有沙石材料的合作单位,就对这个事情很不能理解,就觉得我们怎么一下子被清出场了,我们怎么一下子施工就突然停止了。当然作为供应我们材料的,就觉得是不是这个钱已经没有希望了,当然起诉我们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组认为,在行政干预下,这一系列的案件不仅在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执行程序也存在严重违法现象。 王东甫:两个基层法院完全不严格按照我们有关法律规定来审理这批案件。 峨山县人民法院和红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97起案件时,以财产保全的名义,扣押、查封了凌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机械设备20余台。这些设备已经在1998年前后,分别抵押给了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等三家金融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设备应该归银行处理。 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法律事务科科长顾宗碧:峨山县法院于2000年9月,对抵押给我行的这个机械设备进行了扣押,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1月20号,我们就到了峨山法院,向峨山法院递交了关于确保我行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声明书,有效地这个设定抵押的法律文书,主张了我们的权利。 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也通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峨山法院申请权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陈超:我就到了峨山法院经济庭,告诉他们这个设备,就是凌亚公司的设备是交通银行昆明分行的抵押物。 尽管几家金融单位多次奔波于昆明玉溪间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是在行政干预下,这些抵押物还是被两家法院与2001年3月8日一分了之。 普洪星:这是开会决定的,就是由当事人自行组成评估价格的组,就可以带走了。 对于峨山县人民法院和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97起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还在继续调查。 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佩丽:特别是说如果我们问题,是我们的干部有明显违法行为所致的,那么我们将按照最高法院错案追究制的办法规定,予以追究。 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峨山县人民法院和红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系列案件时,程序上严重违法,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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