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原创] “征地补偿标准”与农民话语权
央视国际 (2004年11月15日 16:45)
《人民日报》11月13日报道,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对广大被征地农民而言,这无疑是一条值得欣慰的好消息。但我以为,要真正使农民从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中获益,必须赋予和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实现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谈判权。
按《土地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从这项制度设计我们可以发现,对被征地农民以什么样的基数补偿、以多少倍数补偿,相关部门掌握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应该明确,地方政府的立场并不天然指向公正,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而使被征地农民蒙受利益上的牺牲。
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据国土资源部某负责人披露,不少地方在执行《土地法》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今年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由此可见,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并非政策规定上的缺失,而是因为无力与政府部门对等谈判而使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较大偏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视为对《土地法》的补充和完善。应该看到,《意见》虽然提高了补偿标准,但相关部门掌握的自由裁量空间仍然存在。如果仅仅由政府部门单方面确定补偿标准,农民只能被动接受,这种谈判地位上的严重不对等不仅会导致补偿额度的随意性,也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甚至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和征地拆迁无法顺利进行。
当然,《意见》对尽可能保障补偿的公正性还作了其他规定,主要包括各县(市)耕地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评定权上收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须考虑多方面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该肯定,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地方政府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政绩冲动,但对于实现公正补偿而言,农民的希望仍然主要寄托在政府部门身上。即便申请听证,也完全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中介组织不发达等原因流于形式。
一项好的政策要真正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修正政策条款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营造政策落地生根的土壤。对落实新版“征地补偿标准”而言,地方政府应该自觉改变行政部门主导的补偿模式,以平等的视角看待被征地农民,以平等的地位和被征地农民协商,从各个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谈判权,以实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制度设计初衷。(作者:巴山牛)
本栏目所载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央视国际立场
→→进入网评天下论坛
责编:张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