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西方如何界定市场经济地位
——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乔新生教授
央视国际 (2004年07月13日 13:24)
中国经济时报消息:
中国经济时报:欧盟委员会6月底的初步评估结果是,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什么?
乔新生: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今后的反倾销诉讼中将面临更多的困难。
早在1998年4月以前,欧盟根据其反倾销法,将反倾销调查的涉案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场经济国家,另一类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和俄罗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多次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迫使欧盟改变其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905/98号决议,决定将中国和俄罗斯视为“特殊的反倾销体制”。这一新的规则允许中国、俄罗斯的企业适用新的反倾销标准。其标准分别是:企业的决策是在未受到重大的国家干预、并依据市场信息作出的;会计账簿须依国际会计标准进行独立审计;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受到以前国家主导的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者债务补偿等扭曲行为的影响;公司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汇率兑换依市场汇率进行。在中国和欧盟的贸易中,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企业,可以享受到分别裁定的待遇。换句话说,尽管中国从整体上不具有市场经济的地位,但是在分别裁定中,中国企业可以争取用国内价格或者成本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标准。
欧盟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在反倾销诉讼中,欧盟仍然可以对中国企业零打碎敲。这是一种非常不利的局面。如今,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被承认,而同样为“特殊反倾销体制”的中国却仍被拒之门外。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歧视性做法。但是,在现有的世界贸易格局下,我们只能通过对等谈判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乔新生:从欧盟开出的五个标准来看,绝大部分都是对中国政府的要求。换句话说,判断中国是否应该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看中国的政府是否干预了市场经济,是否制定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否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否有自由的外汇市场。
如今,我国企业产品价格95%以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很少通过价格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干预。企业的其他决策也不再受到政府的直接影响。但是,让欧盟不放心的是,在宏观调控中,政府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而缺乏普遍的、公正的调控规则。因此,他们认为,中国的企业在决策时仍然会受到政府的重大干预。从会计准则来看,我国颁布了会计法,并且完善了各项准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假账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审议新的破产法,为企业破产建立统一的法律平台。但是,在破产法的审议中,仍然提出了政策性破产的问题,为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留下了特殊的通道。在金融管制方面,我们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是,对资本的流动还有一定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也是欧盟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对照标准,中国虽然还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这不能成为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因为从整体来看,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无法逆转,而上述标准在其他国家包括欧盟内部也并非完全做到。单方面对中国加以限制,只能阻碍中欧之间的贸易发展。
2004年7月1日,中国将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削减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彻底实现市场主体权利的回归。相信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政府对企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欧盟最终会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经济时报:西方国家对“完全市场经济”是如何界定的?
乔新生:美国商业部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不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这些国家要想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考察以下因素:一是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二是劳资双方是否可以进行工资的自由谈判;三是是否可以自由设立合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规定的其他标准。
在具体的反倾销措施上,美国政府的规定非常具体。比如,出口国政府是否对企业的出口进行控制,价格是否由政府来确定或者必须由政府同意;出口商是否有权自主签订或者履行协议;出口商是否能够自主管理企业;出口商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面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等。在宏观的法律规定方面,美国政府更是事无巨细做出详尽规定,譬如,出口企业所在国家政府是否通过立法限制或者减少企业;政府是否采取立法控制企业经营或出口;政府是否有其他的不当干预企业的规定等。
相比较而言,欧盟1998年颁布的法令规定了具体的市场经济标准,其中包括:市场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干扰,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者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政府确保破产法和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的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等。
加拿大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它要求出口国家的政府部门不得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包括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定价、市场的结构、产品的分布和企业的报价活动。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不得进行随意的管制。除此之外,加拿大在国际贸易方面、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方面、银行利率的市场形成方面都有判定的标准。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的行为监督方面。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对出口企业放松管制,完全按照市场竞争规则来进行贸易安排时,这些国家可能被称作市场经济国家,反过来,如果这些成员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管制非常严格,那么这些国家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转型期国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静态的概念。换句话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取决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内部法律。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定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时,那么,在未来的任何一个反倾销诉讼中,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是一个不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经济结论,但它首先是一个政治决断和法律上的事实。所以,单靠中国的出口企业通过反倾销诉讼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表示中国的所有出口企业在这些国家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因为在其他行业和部门仍然需要出口企业进行艰苦的诉讼。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必须通过与其他成员国艰苦地谈判而获得的一种贸易条件。当然,即使中国政府无法通过谈判与其他成员国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达成协议,那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以后,中国仍然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只不过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所面临的障碍有哪些?
乔新生: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来看,涉及要素配置等生产力方面的问题,也涉及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形态和分配问题,更关系到国家的立法和政府的管制问题。将所有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大体上反映在9个方面:
第一,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是否已经完全按照准则主义,允许不同所有制形态和不同地区的资本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在生产力要素配置过程中,中国是否允许资本跨地区流动,是否允许人力资本自由流动?
第三,为了资本的自由流动,中国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要素市场,为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平台?
第四,在生产关系方面,是否为建立和谐而有效率的生产关系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第五,是否为不同所有制形态的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提供了公平的环境?对国有企业是否实行了特殊的优惠待遇?
第六,在分配方面,是否建立了公平的、合理的分配体系,保证国家不会通过不合理的分配减少或者剥夺公民的财产?在对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国家是否采用了国际公认的标准?
第七,在上层建筑领域,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是否通过公正的立法程序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第八,特别重要的,政府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节制,或者说,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否有足够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九,当市场主体受到政府不公正对待时,是否有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程序,保证市场主体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得到公正的裁决?
乔新生简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湖北民法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武汉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当代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先后担任中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律述评》副总编辑,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道博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在全国各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300多篇,主编参编学术著作6部。(记者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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