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化”
——保护私有财产的现实价值及其对策分析
央视国际 (2004年04月02日 15:54)
中国经济时报消息: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删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后,我国正好在此次修宪时,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于是,就有相当一部分人以为,私有财产是“神圣”的,绝对不可侵犯。其实,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那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究竟是为什么?应作何理解?又将如何运作才能真正起到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
第一,修宪保护私有财产是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意味保护所有的财产权,私有财产就不再是受歧视的对象,而应该获得与公有财产权平等的法律保护,获得在财产权上与公有财产权的平等地位。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也不是要求特权,而是要求与公有财产同等的保护。
1、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与保障人权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财产的安全度是人身自由的安全度指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道墙失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比方说,乞丐的馒头如有被抢走的危险,乞丐的人身就受到威胁;少奶奶的钻石项链如有被抢走的危险,她的人身安全同样有危险。不论别人吃剩的馒头与钻石项链在价值上有多么悬殊,不论乞丐与阔太的社会地位有多么悬殊,馒头与项链作为财产对自由与人身安全的指标意义是一样的。所以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与财产的配置是否平等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构成了全部人权的基础。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指出: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所以说,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与保障人权是辩证统一的。
2、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是政治文明——民主宪政机制的突出表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我国在修宪时,依据国情的现实要求,立法保护私有财产,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体现了党的执政思想变得更加开放、进步。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此次修宪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全面提高。
3、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在很大意义上是产权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必然是产权明晰。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没有办法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而且会导致经济上的混乱,同时也会严重阻碍各种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保值、增值,遏制其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积极性。有了宪法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确认,无疑将会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当代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更深的意义是在创造和保护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只在于他拥有多少资源和资本,还取决于能吸引到多少资源和资本。如果我们不能给私有财产以切实保护,它们就会流向其他相对安全的地方。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让私有财产(包括私有的生活与生产资料)“引得进、留得住、放得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核心在于把握其精神实质,而关键在于落实。
从法理层面上来看,一方面,全社会都要树立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把保护公有财产同保护私有财产放到平等的位置上,正确处理好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另一方面,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宪法对私有财产做出了这样那样的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或征用私有财产。同时,保护私有财产并不否定“保障私有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当然只保护合法的那部分,绝不保护“黑金”,对于“黑金”即使外逃了,也要想方设法追回来并对其所有者绳之以法。
从立法的层面来看,保护私有财产,还需要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更多的具体法律法规,把宪法的精神更加具体地加以落实。以前对民营财产有限保护的法律条款都要修改,真正实现私有财产与其他财产权利的同等化和平等化;在相关的民事立法中,应该把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在已有的民法通则中加进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在我们正在抑制中的民法典中应该有完整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应完善申诉、赔偿等配套制度,实现对公民财产更有效的保障。
另外,从行政执法层面来看,政府部门首先要自律,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在涉及公民财产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问题上,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同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司法腐败。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在保护私有财产时,司法必须努力维护所有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坚决杜绝“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丑恶现象。(曾知授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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