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货币政策的职能
央视国际 (2004年02月06日 13:28)
金融时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两法”起草小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强化体现在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多项条款中,如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等。这是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个明显特点。
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主要是通过实施有效的货币政策来完成的。回顾近年来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从1993年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治理通货膨胀,促进国民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到1997年人民银行对金融调控方式进行改革,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注意处理好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综合运用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等多种货币政策手段调控经济,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平稳增长,使得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制定的“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的角度再一次确认并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这个对中央银行来讲最重要的职能,具体表现在更加注重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和增加货币政策工具两个方面。
首先,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更加注重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之后,又增加了一款“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有关条款的修改的意义在于:一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作用,从而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次;二是扩大了货币政策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领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方面,而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领域将延伸至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其次,在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了新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必须通过一定的货币政策工具来运作。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中央银行只有通过其直接控制下的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才能对宏观经济运行施加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三个,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与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增加了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凭证,具有信用等级高、市场交易活跃等特点。新《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将金融债券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之一,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在确定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还有一个变化:新法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由“金融机构”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刘航)
责编: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