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
央视国际 (2002年12月03日 18:46)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3日在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条司法解释时说,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李国光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是由有关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为作出相应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与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国光补充说明。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定,一般只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方才有权请求成员国国内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国光说,这些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记者李薇薇 田雨)
责编:白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