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 外经贸部草案与三部委通知有分歧
央视国际 (2002年11月05日 11:06)
《国际金融报》消息: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经贸委三部门11月4日联合下发《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位市场人士指出,在对于外资收购境内企业股权问题上证监会等三部委的通知与有关媒体10月22日披露的外经贸部《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草案存在着一些矛盾。
该市场人士指出,根据外经贸部《暂行办法》草案内容,可以看出在对于外资收购境内企业股权问题上,外经贸部的草案与证监会等三部委的通知存在着两点矛盾:
首先是关于外资收购境内企业的待遇问题。外经贸部《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外资企业)并购(境内公司)后,外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比例达25%的,该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外资企业待遇。”而证监会等三部委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其次是外资收购境内企业的交易价格确定问题。外经贸部《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交易价格由当事人确定,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确定价格的依据和说明。”而证监会等三部委的《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中国证监会有关官员对《通知》是否与外经贸部的《暂行办法》草案存在冲突问题不予置评。外经贸部有关人士11月4日向记者表示,媒体10月22日披露的外经贸部《暂行办法》内容属于讨论意见稿,正式文件的公布时间还未确定。同时这位官员表示,“正在阅读”证监会等三部委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通知。(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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