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对不起,可能是网络原因或无此页面,请稍后尝试。

本页面3秒之后将带您回到央视网首页。

央视国际首页 > 新闻频道 > 财经新闻 > 正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有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赵玮宁


<<上一页
第5页
[ 新闻发送 ] [ 打印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