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