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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补缴欠税就是“贡献”吗

央视国际 (2002年09月29日 12:30)

  《江南时报》消息:近日从报上读到一篇有关纳税问题的文章,作者是一位工商界人士。文章开篇即称:7月,某地老板们谈论得最多的话题是纳税;而斯时该地区企业界最大的新闻,则是某集团董事长南某交了27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紧接着,作者笔锋一转,又十分感慨地写道:我们都是做企业的。虽然不能说南某是个高尚的人,但显然他是对社会做出更多贡献的人。

  作者的意思很明白,无非是说:他们“做企业的”通过创造社会财富和缴纳工商税,已经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了,再缴个人所得税(哪怕是在某种很特殊的情况下被迫补缴),就是“对社会做出更多贡献”了。(当然,该文的主旨是规劝工商业者自觉纳税,这点我当然是赞赏的。)

  说实话,我对作者的这一“贡献”说很不以为然。对这样的“认识”,大有廓清的必要。依法纳税,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偷税漏税,则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连国企中普普通通的工薪人员超出区区800元的月收入,都无一例外地被事先扣缴了所得税,又遑论动辄百万年薪的大老板们。应尽的法定义务你不作为,那是罪过;而作为了,只能说你尽到了本分;被迫作为,则更说明你这“本分”已早被打了折扣。这怎么说也扯不到“贡献”二字上去吧!

  再说,276万元个税,这是个什么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算法比较复杂,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之分。南先生这276万元大概不是属于稿酬所得或偶然所得;若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算,税率应该是5%-45%之间;而且我也无法获知南先生这276万元是多长时间的所得税额:因此就无法判断其计算基数究竟是多少。当然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按平均年收入百万计,那就很有可能是纳税人10年的税款。如果真按这样的假使来推断,那么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要么是10年没缴纳个税了,要么是年年都没缴够。这究竟是哪门子的“贡献”啊!

  纳税天经地义,偷税漏税可耻,被迫补缴欠税也没什么值得张扬的,更不应该反倒忙着给自己戴“高帽子”。 (朱达志)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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