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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央视国际 (2002年09月25日 09:19)

  证券时报消息: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日前颁行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销售该基金;基金公司应确保基金销售宣传的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规定。

  按《暂行规定》,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公司可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通过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公众进行该基金的销售宣传,销售宣传资料应当事后报证监会备案。

  关于宣传内容应符合的条件,《暂行规定》指出,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出现与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相抵触的陈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保证获利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特殊品种的基金除外;引用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其谈话内容也应当符合以上规定。

  《暂行规定》强调,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含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有风险,应仔细阅读基金的销售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中向投资人提供专业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以下行为:向投资人作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向任何个人或者机构以强制、抽奖等不正当方式销售基金;通过基金销售从投资人处获取或者给予投资人与基金销售无关的利益;除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情形外,拒绝投资人的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等。

  针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可能或已出现的折扣、佣金现象,《暂行规定》特别指出,在销售基金时给予投资人折扣、给予中间人佣金的,应当予以明示,给予投资人的折扣、给予中间人的佣金必须如实记账。

  《暂行规定》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不得从事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损害行业声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压低基金的服务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李巧宁)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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