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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特许经营告别无规矩时代
------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央视国际 (2002年09月10日 10:23)

  经济日报消息: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整合、规范社会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作出了规定。

  《意见》指出,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目前只限于国家经贸委指定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被授权的加油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加油站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建筑安全标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信状况较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符合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对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特许人的权利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依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向被特许人收取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和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特许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手册;保证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向被特许人及时配送价格合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油品;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或技术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的使用、退还等事宜。

  被特许人拥有以下基本权利:合同约定的特许人授予的有关权利;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获得特许人开展的促销支持;要求特许人对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被特许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有: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及加油站的统一形象,不得销售第三方油品,不得自行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从事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按时将真实的经营和财务资料报送特许人;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特许经营费,《意见》提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盟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使用费,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其他约定的费用: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物品供应或服务等而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意见》要求省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苏民)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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