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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命案必破”VS“违法必究”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5月17日 12:51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1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两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命案必破”工作,命案破案率大幅度提高。据介绍,2005年,占命案总数近七成的杀人案件破案率达到87.2%,比开展“命案必破”之前2003年的杀人案破案率提高了9个百分点。(5月16日《新华网》)

  所谓“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基本上包括了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各类刑事案件,是刑事犯罪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件。为实现2007年“全国命案发案数下降、命案逃犯数下降、命案破案率上升”的“两降一升”的目标。公安部自2004年初,就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一大批多年未破的命案积案被攻克了。2004年共破历年命案积案5910起,比2003年多破3734起上升1.72倍,2005年共破历年命案积案2384起,比2003年上升9.6个百分点。2005年公安机关破获现行命案破案率达到89.65%,是历史上最高的一年。共抓获网上命案逃犯1万多名,其中公安部通缉的命案逃犯100多名,有效防止了犯罪分子继续作恶危害社会。何挺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还介绍说,按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的国际惯例,2005年我国命案发案数为2.39起,远低于美国(5.61)、加拿大(4.00)、法国(3.64)、德国(3.08)等国家的发案水平。尽管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强调“命案必破”,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尽管开展“命案必破”专项活动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率逐步下降,但笔者还是担心再出现类似佘祥林的冤案,因为“命案必破”可能导致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公安人员,趋利避害,为了完成破案任务而不惜知法犯法,刑讯逼供,甚至制造冤假错案。如此一来,不但没有维护好原来的正义,反而制造了新的案情、冤情,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胡锦涛总书记对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了高度概括,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三十一个字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讲的是政治文明,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宗旨。如何做到依法治国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虽然我国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也并非一个完善的法制国家,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记得香港中文大学讲座教授郎咸平曾说过:“中国不缺法律,不缺条文,缺的是有效的执行。”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在全国各地各行业仍然存在,这些扭曲公理、违背良知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体制的尊严和权威,也损害了现代社会弥足珍贵的道德基础。

  众所周知: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的最有力的武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人人都知道,但现实生活中却总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在一味强调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时候,却忘记了或者说忽视了法律,甚至情绪冲动,行为偏激,他们不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却一味指责别人违法。于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质上已经变成了“以事实为依据,以领导为准绳”或 “以事实为依据,以警官、法官为准绳”。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健全,法律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所以,我们的执法人员如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如何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如何提高我们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乃当务之急。

  司法公正是法制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取向。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律权威,需要司法公正。如果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信念,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信任,依法治国就会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法制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司法公正是培养人们良好法律意识形成的有效手段,它具有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它将直接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但愿所有执法机关在坚持“命案必破”的前提下能真正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既是防止出现知法犯法,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也是实现“命案必破”的可靠保证。(作者:刘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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