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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解读:防艾不力视同违法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3日 09:32 来源:
    专题: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

  解放日报消息:

  维权:医疗单位不得歧视

  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条例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条例还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后的处罚举措。

  防治:药物维持全国铺开

  条例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条例附则中特地对吸毒成瘾的药物维持治疗予以专门说明,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卫生部、公安部等于2005年联合启动了128个美沙酮门诊和91个清洁针具交换试点。

  条例中,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宣传:防艾不力视同违法

  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明确规定,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责编: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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